【案情经过】
原告袁X与被告郑X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某通讯软件协商订立白银买卖合同,约定袁X向郑X购买Ag9999纯度白银,并明确了规格、数量及计价标准。双方首次约定购买7000克白银,价格为9.5万余元,袁X随即通过某支付平台转账全额支付该款项。同年12月23日,袁X再次向郑X预订白银8000克,并通过某通讯软件支付2万元定金。两次交易共约定购买白银15000克。然而,郑X收到款项后,多次承诺发货却始终未履行交货义务。经袁X多次催促,郑X均以经营困难为由推脱,至今未交付任何白银实物。袁X遂委托周峰律师诉至法院,初始请求解除合同、赔偿货款损失13.8万余元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赔偿货款9.5万余元,并返还定金2万元,合计11.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通过某通讯软件沟通及转账行为,是否已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未发货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二,在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鉴于被告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名下有多个未执行完毕案件,该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第三,若合同依法解除,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货款及定金返还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实际沟通与付款事实,双方已实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支付货款及定金共计11.5万余元,被告应当履行交付义务,其未交付白银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被告郑X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故法院对原告关于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双方之间的白银买卖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请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袁X与被告郑X之间关于15000克白银的买卖合同于2026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X支付货款11.5万余元;三、驳回原告袁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郑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