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某家居商行签订一份《订货合同》,约定全屋拎包入住,总价18万余元,原告已支付3万元。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装修设计方案及合同内容,但因对开关预留细节、卫生间设计等存在分歧,始终未能就正式装修方案及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居商行返还3万元及逾期利息。某家居商行辩称该3万元系定金,原告拒绝继续服务系违约在先,故拒绝返还。另,原告原将孙X列为共同被告,审理中申请撤回对孙X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订货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是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第二,原告支付的3万元款项性质属于定金还是预付款,是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第三,若合同未能订立,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款项应如何返还及如何扣除商家的合理成本。
三、办案经过
朱秀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开展案件梳理与证据组织工作。首先,朱律师审查了《订货合同》,发现该合同仅约定了总价,缺乏装修施工内容、时间、期限、付款方式等必要条款,据此主张该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而非正式的本约合同。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定金”抗辩,朱律师全面调取并整理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沟通时间轴进行了详细梳理。证据显示,被告工作人员一直在积极发送效果图、修改方案并发送合同模板,双方处于持续磋商状态。朱律师据此在庭审中有力指出,正式合同未能签订系双方对设计方案未达成一致所致,原告不存在拒绝订立合同的根本违约行为。最后,在庭审辩论阶段,朱律师从《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切入,阐X在主合同未成立且双方均无严重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违背公平自愿原则,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订货合同》缺乏必要条款,属于预约合同。双方一直在对接修改方案,均未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原告有权要求返还款项。关于定金抗辩,法院认定双方未就主合同达成一致,且无法证明原告故意拒绝订立合同,不符合定金罚则适用情形。结合被告已完成的量房、出图等前期工作,法院酌定扣减合理成本1万元。最终判决:被告某家居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预付款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二百余元,被告负担三百余元。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厘清了装修前期意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款项归属。在装饰装修行业中,商家常以“定金”名义收取款项,并在方案磋商失败时拒绝退还。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界限,严格限制了定金罚则在主合同未成立且双方无根本违约情形下的滥用。这不仅有效平衡了商家前期劳动成本与消费者资金安全之间的关系,更彰显了《民法典》预约合同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与促进交易效率方面的平衡作用,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六、适用场景
本案广泛适用于装饰装修、全屋定制、婚庆策划、摄影服务等需要前期深度沟通、设计且收取意向金、定金或预付款的行业。当消费者因设计方案不满意、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要求退款,且商家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时,本案的裁判思路与代理策略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同时,也适用于各类商事交易中,因前期磋商未果导致预约合同解除后的款项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认定场景。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装修方案磋商未果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将案涉合同界定为预约合同,成功规避了定金罚则的适用风险。同时,通过详实的微信聊天记录还原磋商过程,证明了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在判决返还大部分款项的同时,也酌情扣除了商家的合理成本,体现了公平原则。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前期合同时需注意款项性质的表述,明确退款条件;同时也警示商家,不能简单以“定金”为由拒绝退款,应注重留存前期服务的成本证据,依法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