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原告林X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支付宝产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许可林X在特定服务区域内销售支付宝智能货柜等产品,授权林X为某市城市合作商,林X需支付服务费6.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林X依约支付了全额服务费。然而,X年X月X日,某支付公司官方平台发布声明,明确指出某科技公司及原审被告某公司假冒某支付公司等品牌,以推广智能货柜为幌子发展代理商并收取高额代理费,且不允许服务商冒用官方名义招收代理。林X得知后,认为某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服务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科技公司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并责令某科技公司返还6.9万余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以一审程序违法及合同正常履行为由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即一审法院在疫情期间将庭审改为线上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原告林X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支付宝产品服务合同》是否具备法定撤销事由,即某科技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办案经过
李丹律师作为原告林X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上诉人某科技公司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主张,李丹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已出具《工作说明》,证明因疫情原因并依原告申请,一审已合法改为线上开庭,且上诉人从未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程序完全合法。针对实体争议,李丹律师重点组织了微信聊天记录与官方声明证据。在微信记录中,林X曾质疑合同章问题,某科技公司人员明确回复“我们是这个项目整个福建唯一的服务商”“我们是直接的运营中心”。李丹律师将该对话与某支付公司发布的打假声明相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某科技公司虚构授权、故意欺诈。在二审庭审中,李丹律师对某科技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进行有力质证,指出其无法提供原件,且即便真实也仅能证明内部授权,无法证明获得某支付公司官方授权,彻底瓦解了对方的抗辩。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将庭审改为线上并未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合法。实体方面,某科技公司向林X宣称自己是某支付公司唯一服务商和直接运营中心,结合官方声明,足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欺诈。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获得官方授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科技公司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冒用知名平台名义进行虚假招商”构成欺诈的法律认定标准。案件对疫情期间线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保障了特殊时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本案对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打击借知名平台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和示范意义,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法律实务场景: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及虚假宣传引发的合同撤销纠纷;2. 涉及知名平台、品牌授权造假的商事欺诈案件;3. 因不可抗力或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线上诉讼程序争议案件;4. 律师在处理涉及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与官方公开声明相互印证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质证业务。
七、案件总结
在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某科技公司企图利用信息差,冒用知名品牌名义收取高额服务费,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李丹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敏锐的专业判断,精准捕捉对方证据链条的断裂点,通过严密的逻辑和扎实的庭审表现,成功揭露了欺诈本质。本案也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在参与加盟、代理等商业合作时,务必审慎核实对方的官方授权资质,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以免落入虚假宣传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