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林X与被告林X于X年经亲戚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先后于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生育三个女儿。X年X月X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X年,被告不顾家庭,将三个女儿送至原告父母家后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三个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未尽到为人母、为人妻的职责,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五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李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三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婚后其长期在家照顾小孩,因原告在外投资失败,其被迫承担债务。X年原告不再寄生活费,其迫于无奈才将小孩放在乡下。被告同意离婚及三个女儿由原告抚养,但因其能力有限,只能负担每月共计XX至XX的抚养费,并要求保障其探望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分居多年,被告离家出走,需确认双方感情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
第二,三个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告要求三个女儿均由其抚养,被告虽同意,但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存在分歧,需结合被告的实际经济能力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被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原告的协助义务。在被告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其合法的探望权,同时确保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与生活。
三、办案经过
李丹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首先,李丹律师与原告进行了深度沟通,安抚其焦虑情绪,并详细梳理了双方的婚姻脉络及分居事实。针对原告主张被告离家出走、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况,李丹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并整理了三个女儿长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的证据,包括居住证明、生活照片、学校沟通记录等,以证明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庭审及调解阶段,李丹律师充分考虑了本案的特殊性——双方育有三名未成年女儿,且被告长期未直接抚养孩子。为避免诉讼对抗对孩子们造成二次心理伤害,李丹律师确立了“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办案策略。李丹律师主动与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从法理与情理双重角度切入,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长期未尽抚养义务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客观分析了被告目前的经济困境与债务压力。在抚养费问题上,李丹律师建议原告作出适当让步,将原本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调整为更合理的标准,以促成调解。同时,李丹律师还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与被告进行了细致磋商,确保探望安排既满足被告的亲情需求,又不影响孩子们的正常生活。最终,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四、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X与被告林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育三个女儿由原告林X直接抚养,被告林X自X年X月X日起支付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XX,直至三个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离婚后,被告林X享有每月探望三个女儿的权利。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周可至孩子住处探望三次,原告应予协助。
案件受理费XX,减半收取计XX,由原告负担。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柔性司法手段,妥善化解了涉及多名未成年子女的家事纠纷。李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没有机械地追求高额抚养费或激烈的庭审对抗,而是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诉求。这不仅高效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更为三个孩子保留了相对平和的成长环境,避免了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此外,本案通过明确探望权的具体频次与方式,有效预防了离婚后可能产生的探望权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为类似多子女家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优秀范本。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育有多名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特别是当一方存在离家出走、经济困难等情形,双方对抚养权和抚养费存在分歧时,本案的调解策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对于涉及探望权行使方式争议、需要平衡直接抚养方与非直接抚养方权益的家事案件,本案的处理思路也提供了良好的实务借鉴。
七、案件总结
离婚纠纷不仅是身份关系的解除,更是家庭关系的重构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重新安排。李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家事案件处理能力与专业素养。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灵活的调解策略以及充满人文关怀的沟通方式,成功促成双方和解。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在家事纠纷中的温度,为当事人及孩子们开启了新的生活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