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案例:参与保货型走私,从犯、全额退赃从轻处罚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 闽 01XX 刑初 XXX 号
- 判决时间: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与作案模式
本案系福州沿海地区典型 “保货模式” 走私冻品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出资购置、改装三无铁壳船舶,组成走私运输团队;运输方向货主缴纳保金承接走私业务,海上从境外母船接驳未经国家准入的进口冻品,运至福州辖区内多处海边非正规码头完成上岸,冻品上岸后货主退回保金并支付对应工费,居间人员负责保金流转、信息传递。
涉案走私行为分为两个阶段:一是 2022 年 5 月的单次走私冻品行为,涉案冻品六十余吨,海上航行途中被海警部门当场查获;二是 2023 年 3‑4 月期间,涉案二十余名被告人分工配合,多次从海上接驳走私冻品,分别在多地沿海码头卸货,涉案冻品总吨位巨大。
二、本案当事人行为事实
本案当事人孙XX,有两次前科犯罪记录。在其中一笔 83 吨冻品走私业务当中,其与案外人共同出资缴纳保金,通过两名中间人员承接走私运输业务;出资保金交由走私组织核心人员,由核心人员转交货主联络人。冻品靠岸后,孙XX委托他人雇佣司机在码头周边为运输冻品货车带路,协助走私货物流转;事后参与领取返还的保金以及走私工费,从中获取违法所得 20000 元。
侦查机关立案后孙XX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孙X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为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介入辩护。
三、控辩双方意见
1.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孙XX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参与走私冻品重量 83 吨,属于共同犯罪;孙XX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认定其属于从犯,已经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给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40000 元,如退出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后续诉讼阶段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40000 元,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裁判。
2. **辩护方(林鸿传律师)辩护要点**
① 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当事人仅为协助人员,不负责走私全程,不是组织者、策划者,仅参与冻品上岸后部分协助工作,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② 本案属于非暴力经济犯罪,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受利益引诱参与犯罪,属于偶犯。
③ 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④ 家属已经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具备大幅度从宽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当事人宣告缓刑。
四、法院审理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孙XX参与走私冻品重量约 83 吨,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共同犯罪;孙XX存在历史故意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认定其属于从犯,已经认罪认罚,全部违法所得已经退出,予以从轻处罚,但综合全案情节,未采纳辩护适用缓刑的意见。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
案件总结
1. **沿海 “保货” 走私冻品刑事风险极高**:福州闽江口海域是冻品走私高发区域,“保货” 模式下出资交保金、居间牵线、码头带路、吊装搬运、押运货物等各个环节参与人员,均会被认定走私共犯,并非只有开船出海人员才构成犯罪。
2. **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必然获得缓刑**:本案当事人同时具备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但因存在之前故意犯罪前科,法院综合全案走私吨位、沿海走私打击政策,最终不予适用缓刑。前科劣迹会实质性拉高量刑门槛。
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情节严重” 有吨位标准**:本案当中部分被告人参与吨位 100 吨以上被认定 “情节严重”;即使未达到百吨级别,数十吨的冻品走私,量刑依然较重。
4. 共同犯罪中,法院会结合每个人参与的批次、出资金额、获利多少、具体行为、前科情况综合评价,不会仅依据某一项从宽情节直接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