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面临刑责,精准辩护获广丰区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回顾】2026年2月25日晚,当事人L某在上饶市广丰区横山XX某路段,因车辆堵车问题与他人发生言语争执,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中,L某一时冲动用拳头殴打了对方面部,致使对方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2026年3月25日,经广丰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方伤情为轻伤二级。2026年4月2日,L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饶市公安局广丰分局刑事拘留,面临牢狱之灾及伴随一生的刑事案底。
【办案经过】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会见当事人并确立“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核心。胡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指导L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同时,胡律师居中调解,促成L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律师向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详实法律意见书,指出L某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件结果】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在胡律师的专业辩护下,L某成功避免了牢狱之灾,人生轨迹得以重回正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