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7月至2025年10月,被告人李XX、陈XX、罗XX、梁XX、周XX在彭X(已判决)的组织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国家实行外汇管理规定,仍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境内人民币资金,进行资金跨境对冲,长期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其中,陈XX除使用自己银行账户买卖外汇外,还负责复核非法换汇账目。经核实,李XX非法买卖外汇2176万余元,陈XX非法买卖外汇共计1243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1.2万余元;罗XX、梁XX、周XX亦分别涉案1415万余元、1159万余元、753万余元。某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上述五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XX的量刑情节认定,特别是是否构成自首及从犯。任博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提出:陈X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受安排、受指挥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且从到案经过来看,其经电话传唤前往公安机关,应当认定为自首,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法院经审查认为,陈XX虽经电话传唤前往公安机关,但在途中销毁本案关键证据,缺乏自动投案所要求的主动性、自愿性实质要件,依法不成立自首;此外,陈XX除使用本人银行卡实施非法换汇,还负责复核彭X等人的涉案账目,与彭X无提成隶属关系,独立参与核心犯罪,依法不构成从犯。法院对辩护人关于自首和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了其他合理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陈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2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用于换汇的银行账户余额122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