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张XX因其女儿王XX与被害人朱XX分手后产生感情纠纷,遂产生报复朱XX的想法。2026年2月20日,张XX通过网络雇佣被告人徐XX实施伤害行为,约定报酬为10万余元,要求达到朱XX住院的效果。徐XX前往天津踩点未果后,得知朱XX在长春某高校就读,遂前往长春。期间,徐XX结识被告人宋XX,二人共谋通过在外卖饮品中投放重金属包的方式伤害朱XX。实际上,宋XX为骗取报酬,在饮品中投放了阿司匹林与布XX混合粉末,并谎称投放了重金属包。徐XX信以为真,通过跑腿将外卖送至朱XX处并拍照发给张XX。张XX按约支付5万元,徐XX与宋XX分赃。后张XX发现朱XX未出事,要求继续实施,二人在准备再次行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张XX随后在天津被抓获。
【争议焦点】
1. 张XX、徐XX的主观故意及犯罪形态:二人是否具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故意,以及是否构成犯罪未遂。辩护人提出张XX仅希望被害人轻伤害未遂,徐XX无重伤故意。
2. 徐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徐XX辩护人提出其作用次于张XX,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
3. 宋XX的行为定性:宋XX隐瞒真相,以假毒药骗取雇主报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雇佣徐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关于重伤故意,因无法界分轻伤或重伤故意,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区分。关于从犯,徐XX提出具体手段并共同实施,起主要作用,不认定为从犯,且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徐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从宽处理。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决: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