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刘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在某路段失控,与史某乙驾驶的某BXXXXX号轿车相撞后,又撞上王X驾驶的某CXXXXX号车辆,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交警认定刘XX负全责。某AXX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潍坊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王X此前已就人身损害及误工费另案起诉并获生效判决支持。因王X系某CXXXXX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营运司机,车辆受损及自身受伤导致车辆无法运营,王X遂委托周红翠律师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车辆停运损失1.9万余元及公估费等。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商业险免责范围,且王X已获赔误工费,属重复主张。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与前期已获赔的误工费是否构成重复主张;其二,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商业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停运损失。针对焦点一,需审查原告实际营运收入与已获赔误工费的差额及车辆合理维修时间;针对焦点二,需审查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是否依法生效,以及该条款是否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受伤无法从事运输工作,同时主张误工费与停运损失客观上确有重复。法院酌定车辆合理修复时间为10日,按日停运损失二百余元计算,扣减已获赔的日均一百余元误工费,被告刘XX还应赔付九百余元。因交强险财产限额已赔付完毕,该款项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代为赔偿。关于免责条款,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投保人依法享有的停运损失赔偿权利,该条款无效,故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均应赔付。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X九百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