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X年5月1日晚,被告郑X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县某路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医院西门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原告任X酒后驾驶的某电动自行车(编号XXXXXXXXXX)相撞,造成任X受伤、车辆损坏。某公安机关认定任X负主要责任,郑X负次要责任。任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环指开放损伤、指骨骨折等多处伤情。后经某鉴定机构鉴定,任X未达伤残等级,但误工期为120至150日、护理期为60至120日、营养期为60至90日。因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任X委托周红翠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庭审中明确索赔金额为1.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任X各项损失的具体认定及被告郑X的赔偿比例。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及安装义齿费等各项损失。被告郑X对原告的诉求及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表示由法院依法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针对各项损失,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八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余元、营养费一千余元、护理费1.4万余元、误工费2.1万余元、鉴定费一千六百余元、交通费三百元,对未实际发生的安装义齿费四千余元不予确认,认定原告总损失为4.7万余元。关于赔偿比例,因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法院确定由被告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依法进行了调整,酌定按照某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计算,体现了损失认定的严谨性。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X各项损失1.4万余元;驳回原告任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承担十余元,被告承担九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