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16年开始,田XX与朱XX在某国某地设立站点收购废塑料、废金属等废物。朱XX联系、安排罗XX、熊XX分别驾驶空货车出境装运废物,并联系岩XX、岩XX、岩XX等人组织当地边民,采取小货车、三轮摩托车等工具,非法通过某镇、某镇等边境小道将废物走私至中国境内(即倒短),随后驳装至大货车上运至某市销售。买家包括凌XX、周XX、张XX及张XX等人。其中,张XX先后向田XX购买走私废物85.114吨,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2018年5月,侦查机关查获走私废物17.96吨,并陆续抓获田XX、张XX等十八名被告人。公诉机关以走私废物罪对十八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涉案人数众多,走私废物数量高达千余吨。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主观明知、走私数量及罪名定性提出异议,主张无罪或改变定性。唐新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聚焦于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唐律师提出:张XX自2017年9月才开始收购废品,参与时间短、数量相对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建议法院对张XX从轻、从宽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依法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结合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及唐新律师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张XX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查获的固体废物及作案工具车辆、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