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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存在家暴且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二次起诉判决离婚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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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二次起诉离婚纠纷,律师完整归集家暴、保护令、分居全套证据,适用民法典分居满一年应当判离规则。庭审对抗对方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兼顾未成年人成长确定抚养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原告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文书时间:2026年10月9日

代理一方:原告

代理律师:项婷

 

案件详情

本案系再婚家庭因家庭暴力、夫妻信任彻底崩塌引发的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均为再婚,二人于2016年通过网络社交渠道相识,经过短暂交往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外地务工生活,婚生女于婚后次年出生。婚前双方接触时间有限,彼此了解不够深入,婚后共同生活过程当中,双方性格冲突不断显现,家庭琐事极易引发激烈矛盾。

在婚姻存续阶段,被告多次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冲突,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曾两次就家暴问题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出警介入制止冲突。后续双方前往民政部门递交离婚申请,但离婚冷静期届满之后,被告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途径宣告失败。遭受持续家暴困扰,原告向异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告实施家暴、骚扰、接触原告。当地妇联、社区工作站亦介入对被告开展批评教育,但未能改善双方夫妻关系。

后续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原告提供担保后办理取保候审。多重矛盾叠加之下,夫妻之间隔阂进一步加深,双方在基层工作站主持之下开展调解,达成互不打扰的和解约定,自2025年3月起正式分居,分开之后二人分别在不同地域生活,几乎不存在沟通往来。

分居之后原告为解除婚姻关系,第一次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案件不具备调解基础,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初衷,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并未修复感情,双方持续处于分居状态,没有任何和好行动,甚至被告通过短视频平台、微信群发布不实信息,对原告进行诽谤,致使原告遭到大量陌生人员电话、网络骚扰,严重干扰原告正常工作与日常生活,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

面对持续恶化的婚姻现状,原告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正式启动第二次离婚诉讼。接受代理之后,我全面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整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家暴报警回执、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基层组织调解材料、第一次离婚案件判决书、分居相关证据,同时固定被告网络骚扰诽谤的相关线索。

结合本案法律事实,《民法典》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该法律条文是本案核心的诉讼支撑。但本案诉讼过程当中存在两处代理难点:第一,被告庭审当中提出抗辩,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原告婚内存在过错,要求原告承担五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婚生女长期跟随被告及其祖父在户籍地生活就学,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告主动提出婚生女交由被告直接抚养,但需要明确抚养费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同时对于被告提出子女大学教育费等额外诉求予以抗辩。

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原、被告均到庭参加庭审。庭审举证质证环节,我方逐项提交家暴报警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文书、调解协议、前次离婚判决书,用以证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针对被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我方质证相应微信聊天证据,同时向法庭陈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在先的重大婚姻过错,请求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予以裁量。针对被告主张的子女大学教育费用,我方依据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提出抗辩,子女成年之后的高等教育支出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应当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处理,不应当在本案当中直接予以支持。法庭充分听取双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意见,结合全案证据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确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自行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2026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向被告支付抚养费1403元,支付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

3、原告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过错赔偿金5000元;

4、子女读大学的教育及重大开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5、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诉求,依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情形判决离婚,结合子女长期生活就学现状确定抚养权归属,同时综合原、被告双方均存在婚姻过错的客观事实,酌情确定过错赔偿金额,对于被告主张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大学教育费用未全部予以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二次起诉离婚案件,案件夹杂家庭暴力、网络诽谤骚扰、双方互有婚姻过错、再婚家庭子女抚养多重复杂问题。家事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是较为常见的情形,但并不代表婚姻关系无法解除,民法典设置明确规则,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持续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该法条是遭受婚姻困境当事人重要维权武器。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工作重点在于完整归集全部证据,把家暴报警回执、人身安全保护令、调解文书、前次裁判文书全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在子女抚养处置方面,尊重客观现实,婚生女已经长期在被告户籍地就读生活,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我方并未强行争夺抚养权,而是主动同意交由被告抚养,重点把抚养费支付时间、金额明确固化。

庭审当中需要应对被告提出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抗辩,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婚姻过错,我方向法庭充分阐明被告存在家暴在先的事实,最终法庭没有支持被告五万元的赔偿诉求,仅酌情判定较低金额的过错赔偿金。同时针对被告提出子女大学教育开支,依据法律规定成功抗辩,将该部分诉求引导至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避免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定义务的开支。

家事代理不能仅仅追求离婚这一结果,还需要全盘考量人身安全、子女成长、财产债务、过错赔偿等多重问题。本案实现判决离婚的核心目标,子女抚养方案贴合孩子现实生活状况,对不合理的诉求有效抗辩,一次性厘清双方婚姻人身及财产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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