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叶X与郑X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郑X在外经商期间,与案外人甘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向甘X、毛X转账示爱。叶X发现后报警并控告郑X重婚。双方感情破裂,叶X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郑X转移隐匿财产及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认定郑X存在过错并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叶X,但未支持叶X关于郑X转移大额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叶X不服,委托蒋丽丽律师等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郑X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及如何分割;
2. 郑X是否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 郑X名下公司资产应如何补偿。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X在离婚诉讼及财产保全前夕取现27万元,未能合理说明用途,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改判叶X分得16万余元。郑X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构成重大过错,一审未判决损害赔偿不当,二审改判郑X支付叶X损害赔偿金2万元。关于公司资产,因郑X拒不配合审计,一审酌情判决补偿30万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改判郑X折价补偿叶X共计56万余元,并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离婚纠纷中涉及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存在婚姻重大过错以及夫妻共同经营公司资产难以审计时的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场景。
【服务指引】
在离婚诉讼中,若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或出轨迹象,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收集转账、同居等证据。对于对方名下公司资产,若对方拒不配合审计,可主张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