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2月4日,原告张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9.12平方米,总房款134.9万余元。原告按约支付全款。2019年房屋交付时,原告发现客厅南向窗户前约3.88米处多出一堵长2.05米、宽1.40米、高1.78米的墙体,严重遮挡南向视野。被告在售房时未告知该不利因素,合同中亦无说明。原告多次交涉无果,遂委托杨淑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0.2万余元及承担鉴定费等。诉讼中,经法院委托某公司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墙体遮挡了原有视线范围36.88%、正向视线范围43.54%,影响通风效果8%,鉴定费用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未告知房屋前方存在阻挡物,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X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商,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隐瞒了影响房屋视野、通风及生活质量的重要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房屋贬值,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开发商,在缔约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原告房屋前有阻挡物,且合同未作说明,亦无证据证明购房款已考虑该因素,致使原告误以为购买的是正常房屋。被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综合考虑阻挡物对房屋视线、通风等造成的客观影响,法院酌定被告按购房款的5%赔偿原告损失6.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X赔偿损失6.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余元、鉴定费1万元,均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