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淑婷律师代理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获赔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杨淑婷律师 在线
河南嘉彰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882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杨淑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开发商隐瞒房屋不利因素的常见难题,杨律师准确将案件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在诉讼策略上,杨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客观数据量化墙体对视野和通风的具体影响程度,将抽象的“生活质量下降”转化为法庭可采信的量化证据。庭审中,杨律师紧扣开发商的告知义务与诚信原则,逻辑严密地论证了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最终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赔偿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8年2月4日,原告张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9.12平方米,总房款134.9万余元。原告按约支付全款。2019年房屋交付时,原告发现客厅南向窗户前约3.88米处多出一堵长2.05米、宽1.40米、高1.78米的墙体,严重遮挡南向视野。被告在售房时未告知该不利因素,合同中亦无说明。原告多次交涉无果,遂委托杨淑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0.2万余元及承担鉴定费等。诉讼中,经法院委托某公司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墙体遮挡了原有视线范围36.88%、正向视线范围43.54%,影响通风效果8%,鉴定费用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未告知房屋前方存在阻挡物,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X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商,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隐瞒了影响房屋视野、通风及生活质量的重要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房屋贬值,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开发商,在缔约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原告房屋前有阻挡物,且合同未作说明,亦无证据证明购房款已考虑该因素,致使原告误以为购买的是正常房屋。被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综合考虑阻挡物对房屋视线、通风等造成的客观影响,法院酌定被告按购房款的5%赔偿原告损失6.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X赔偿损失6.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余元、鉴定费1万元,均由被告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杨淑婷律师
杨淑婷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淑婷律师?
5.0分服务:882人执业:6年
杨淑婷律师
14101202****4404 执业认证
  • 河南嘉彰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郑州金水区美盛中心1113.1114
杨淑婷律师,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工程房产、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涵盖建筑...
  • 186 2578 3130
  • 1862578313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