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纺织公司与被告某服饰公司、某服装公司及张XX、张XX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9月,原告与某服饰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合同》,授权其在江苏省区域经营相关业务。但合同加盖的是某服饰公司更名前的旧公章,且签名非张XX本人所签。合同履行期间,实际由张XX及某服装公司与原告对接订货、付款及结算。经双方对账,被告方确认欠付已发货部分货款67万余元。此外,被告方还存在已订货未提货的情形。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某服饰公司、某服装公司共同支付欠付货款167万余元、违约金50万余元及律师费4.3万元等,并要求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及效力如何认定?某服饰公司抗辩合同未实际履行,某服装公司抗辩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2. 欠付货款、违约金及道具补贴等金额应如何认定?被告主张扣除预付货款、装修返款及店铺经营损失,并否认部分未提货订单的违约责任,认为原告供货不及时导致损失。
3. 股东张XX、张XX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存在人格混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虽存在签章瑕疵,但实际由某服装公司履行交纳保证金、订货、付款等义务,故某服装公司为实际相对方。合同因未再实际续期而终止,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经结算并扣除符合条件的道具补贴2万元,某服装公司应支付货款655195.93元。因某服装公司未按约提货构成违约,法院按较高标准支持违约金61501.48元及律师费13000元。因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且无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驳回对股东的诉请。最终判决:某服装公司支付货款655195.93元、违约金61501.48元、律师费13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