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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婷律师代理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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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淑婷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了复杂的合同主体变更与实际履行情况。面对合同签章瑕疵及被告推诿,她通过微信群聊、对账单、付款记录等构建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某服装公司为实际合同相对方,突破了表面证据的局限。在违约金与道具补贴争议中,杨律师有效组织证据,准确适用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纺织公司与被告某服饰公司、某服装公司及张XX、张XX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9月,原告与某服饰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合同》,授权其在江苏省区域经营相关业务。但合同加盖的是某服饰公司更名前的旧公章,且签名非张XX本人所签。合同履行期间,实际由张XX及某服装公司与原告对接订货、付款及结算。经双方对账,被告方确认欠付已发货部分货款67万余元。此外,被告方还存在已订货未提货的情形。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某服饰公司、某服装公司共同支付欠付货款167万余元、违约金50万余元及律师费4.3万元等,并要求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及效力如何认定?某服饰公司抗辩合同未实际履行,某服装公司抗辩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2. 欠付货款、违约金及道具补贴等金额应如何认定?被告主张扣除预付货款、装修返款及店铺经营损失,并否认部分未提货订单的违约责任,认为原告供货不及时导致损失。

3. 股东张XX、张XX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存在人格混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虽存在签章瑕疵,但实际由某服装公司履行交纳保证金、订货、付款等义务,故某服装公司为实际相对方。合同因未再实际续期而终止,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经结算并扣除符合条件的道具补贴2万元,某服装公司应支付货款655195.93元。因某服装公司未按约提货构成违约,法院按较高标准支持违约金61501.48元及律师费13000元。因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且无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驳回对股东的诉请。最终判决:某服装公司支付货款655195.93元、违约金61501.48元、律师费13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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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婷律师,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工程房产、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涵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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