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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转给恋爱对象款项,原配起诉要求返还一定能胜诉吗?吴华萍律师依托法理厘清款项性质,帮助当事人保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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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循法理探寻事实真相,吴华萍律师助当事人守住巨额财产

实践中,婚姻家事领域涉及赠与合同纠纷,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内一方存在婚外交往,配偶作为原告,向对方的恋爱对象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但该类案件并非原配起诉就必然胜诉,案涉款项是否应当返还,核心要从两个层面分析认定:第一,案涉资金往来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第二,只有法院认定款项属于赠与的前提下,才会进一步审查双方交往关系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判断款项是否需要返还。

在吴华萍律师承办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最终证实涉案款项并不属于赠与。既然赠与行为不成立,双方之间的交往关系就不属于本案审理的核心争议,法院无需对此进行评判。吴华萍律师以此为核心方向,制定严谨完整的诉讼策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两个审理阶段,两级法院均采纳代理意见,认定本案赠与不成立,判决我方当事人无需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一、案情简介

  1. 当事人双方相识及交往经过 2019 年,我方当事人因工作原因与男方相识。2020 年,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21 年,我方当事人怀孕,后续双方矛盾不断增多,关系逐步恶化。2021 年底,我方当事人生下二人的非婚生子女。在双方交往的数年时间里,男方累计向我方当事人转账 175 万元。

男方在与我方当事人交往期间,并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其与配偶育有一女。2022 年,男方配偶以男方及我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确认男方向我方当事人的资金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我方当事人全额返还收到的款项。我方当事人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律所应诉,案件由吴华萍律师负责全程承办。

  1. 原告的诉讼主张 原告(男方配偶)认为,男方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我方当事人,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全部转账款项。

二、办案经过

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全案核心争议焦点:男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的各项资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主张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赠与行为,并以此要求返还款项,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承担对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吴华萍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全案证据梳理研判,提出核心代理观点:男方与我方当事人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判断资金性质不能只看转账流水,必须结合资金实际用途、双方生活情况综合认定。原告仅仅提交转账记录、支付凭证,仅能证明资金发生流转,无法证明男方转账时具有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

针对原告主张的全部款项,吴华萍律师整理证据材料,制作《双方财产往来情况专项说明》。通过证据还原资金真实去向:双方交往期间存在大量共同生活开支,包含共同居住、出行、旅游消费等日常共同生活支出;同时包含我方当事人生产、产检、新生儿生活用品采购等子女抚养相关支出。经核算,上述实际消耗的开支总额,已经超过男方转给我方当事人的全部金额。参考同类生效裁判案例,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子女抚养开支,属于男方作为孩子生父应当承担的费用,该部分钱款已经实际消费完毕,我方当事人无需返还。

同时,本案不存在男方为我方当事人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额不动产、动产赠与情形。我方当事人也提交证据证明,在交往期间,我方当事人同样承担双方共同生活消费,还多次出资为男方购置个人生活用品。本案和典型的婚内一方私自单向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双方不存在无偿赠与的合意。因此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钱款,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原告单独提出的几笔特定费用,吴华萍律师逐一进行抗辩:原告主张男方支付的月子中心费用、生产医疗费用合计约 8 万元,以及购买宠物猫支出约 2 万元,该部分资金并没有直接转账至我方当事人账户。退一步分析,即便月子中心、医疗费用和我方当事人相关,该笔支出的受益主体包含双方的孩子,属于子女抚养开支。男方作为孩子生物学父亲,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为子女承担相关费用具有法律基础。至于购买宠物猫的款项,对应的标的物是宠物本身,如果认定属于赠与,返还标的应当是宠物,我方当事人当庭表示男方可随时取回该宠物,该笔款项同样无需返还。

三、案件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认定男方向我方当事人的转账以及各类开支构成赠与行为。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无需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我方当事人胜诉。

四、律师评析

从社会评价层面看,本案中双方的恋爱交往行为确实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原配起诉恋爱对象返还财产的案件,很多案件中原配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但无论是律师代理案件,还是法官审理裁判,都不能仅凭XX固有印象先行定性,需要摒弃主观预判,结合案件自身特殊情况,严格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审理案件。

本案中,男方在交往时虚构自身婚姻状况,欺骗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年纪较轻,名校毕业,家庭条件良好,拥有稳定不错的工作,并非出于获取钱财的目的与男方交往。我方当事人是因为社会经验不足,被男方隐瞒婚姻状况的谎言误导,以为双方属于正常恋爱。案涉收到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以及孩子抚养;我方当事人自身付出的开支,总额甚至超过男方转入的资金。自 2022 年 3 月之后,男方不再承担孩子抚养费用,让我方当事人在遭受感情欺骗之后,经济压力进一步加重。

在该类情感纠纷衍生的财产案件中,XX容易先入为主,对恋爱一方作出负面评价。原配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时,舆论往往偏向原配,导致案件被告即便存在合理抗辩理由,也容易难以被理解。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不能带着主观偏见看待当事人,应当恪守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客观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1:婚内一方转给婚外交往对象钱,配偶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全额返还吗? 答:不一定。返还财产的前提是该笔转账构成法律上的赠与,且赠与行为无效。如果款项本质是共同生活开支、子女抚养费等,不存在无偿赠与的意思,即便存在交往事实,也不一定需要返还。判断案件结果,核心看款项用途、双方是否存在赠与合意、证据完整程度,不能一概而论。

问题 2: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答: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款项属于赠与,需要举证证明男方转账时,存在无偿把钱给到对方、不需要返还的意思表示,双方达成赠与合意。仅有银行转账流水,不能直接等同于赠与。被告可以举证资金用途,证明款项是共同消费、抚养支出等,否定赠与关系。

问题 3:恋爱期间生育非婚生子女,孩子生父支付的生育、月子费用,原配可以要求返还吗? 答:需要结合款项性质判断。如果款项是用于孩子的生产、养育开支,父亲对非婚生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该部分支出属于履行抚养义务,一般不认定为赠与,配偶无权要求返还。但如果是单纯给对方个人的大额赠与,则存在被主张返还风险。

问题 4: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消费,能否主张返还? 答:已经实际消耗完毕的共同生活、旅游、日常消费支出,一般无法要求返还。这类资金并非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个人,而是双方共同使用消耗,不存在受赠人单独获得财产利益,不符合赠与合同要件。

问题 5: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买宠物,登记在对方名下,原配起诉返还,是还钱还是返还宠物? 答:如果认定属于赠与,赠与的标的物是宠物,原则上应当返还宠物本身,而不是要求对方返还购买宠物对应的钱款。宠物属于动产,标的物还存在的情况下,返还原物是优先处理方式。

问题 6:被已婚人士欺骗恋爱,不知情的一方,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属于重要抗辩理由吗? 答:属于案件考量情节。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交往过程中完全不知道对方已婚,被对方虚构离异身份欺骗,并非主动介入他人婚姻,该事实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一并提交法院,辅助判断案件事实,但是不能单独以此免除全部法律责任,仍需要结合款项性质判断。

问题 7:哪些情形下,婚内一方对他人的赠与,法院大概率认定无效,判决返还? 答:婚内一方隐瞒配偶,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款项用于对方个人消费、购房、购车,不存在共同生活支出、子女抚养支出,并且能够明确证明存在无偿赠与合意。这类案件,法院通常认定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判令返还财产。

问题 8:转账金额很大,是不是就直接认定是赠与? 答:不是。转账金额大小只是客观事实,不能单凭金额认定法律关系。即便转账数额高,被告如果能够完整举证,证明资金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抚养子女等开支,不存在无偿赠与意思,依然可以抗辩不构成赠与。

问题 9:一审败诉之后,二审改判的关键一般是什么? 答:二审能否改判,核心在于证据。如果能够提交新证据,或者一审法院对款项性质、举证责任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准确梳理资金流向,证明款项不属于赠与,二审才有机会改判。财产类案件,证据收集和梳理是重中之重。

发布日期:【2026 年 10 月】

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案情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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