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6年10月16日
代理一方:原告(出借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与借款人于2022年7月18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方向借款人出借本金50000元,借款年化利率15.4%,借款期限至2023年7月18日。合同同时明确,如借款人到期不予清偿,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以及其他维权必要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出借人多次沟通催要未果,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出借人委托我所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后,我方同步开展财产保全工作,由此产生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多项实现债权的合理开支。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于立案之后组织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在法院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 请求判令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案件结果
经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 借款人合计需向出借人支付款项56545元,该金额包含借款本金、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自2026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2. 若借款人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未足额支付,出借人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出借人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需严格依照调解方案按期履约。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到期拒不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事实有书面借款合同作为支撑,债权基础证据较为完备,但纠纷发生后,借款人没有主动履约意愿,单纯私下催讨收效甚微。接受委托之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固定借款交付、借款期限、违约费用承担等关键事实,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相关财产予以管控,以此增加我方谈判筹码。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开展庭前调解,我们没有一味坚持要求对方一次性全额清偿,结合被告实际经济状况,与对方反复磋商,兼顾我方当事人回款诉求与被告实际承受能力,达成按月分期还款的方案。同时,调解中重点争取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一旦被告出现任何一期逾期,当事人无需再另行起诉,可直接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极大降低后续二次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有效规避分期还款模式下后续继续拖欠的风险。
在调解协商过程中,我们坚持将出借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全部纳入最终给付总额。依据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上述实现债权费用本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经调解确认全部由被告承担,当事人除放弃部分利息诉求外,本金及维权实际支出全部得到保障,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认为有借条就万事大吉,却忽略对于违约维权费用的约定,也忽视调解环节的风险防控。本案如果仅仅达成简单分期,没有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后续被告再次违约,当事人还要重新走完整诉讼流程,会造成诉累。本次调解不是简单的让步和解,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用调解文书固化债权、设置违约惩戒机制,在不能一次性回款的客观现实下,给到委托人最稳妥的权利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