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物业公司系某市某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姜X系该小区某号楼某层某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40.82平方米。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姜X每月应按1.24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并每月交纳33元电梯费。然而,姜X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一直未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费和电梯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后,遂委托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张某甲律师及赵远涛实习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姜X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万余元及电梯费19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姜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姜X是否应当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费。
姜X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姜X作为小区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姜X理应遵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费。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及电梯费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欠费期间,法院依法予以核算确认,物业费应为1万余元,电梯费应为19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姜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万余元、电梯费1980元;
二、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姜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