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原告某配电公司与被告某信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气设备,合同金额56.6万余元。同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补金额2.5万余元,合同总金额变更为59.1万余元。原告于2022年12月将全部货物交付被告,双方确认货物通电验收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7.9万余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被告辩称,对违约金计息方式及律师费等不予认可,并主张原告存在未提供部分设备及重复计费情形,异议金额2.4万余元,认可尚欠金额为15.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应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即原告未配送设备及被告自采设备的款项是否应当扣除;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原告主张的每日千分之五是否过高;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关于应付货款金额,根据核对明细及庭审情况,部分配件原告未配送或被告自行向第三方采购,应从总金额中扣除共计2.3万余元。故被告应付货款总额为56.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1.2万余元,未付货款为15.5万余元(含质保金1.7万余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基础上上浮30%计算。关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因双方未约定承担方式,法院不予支持,但支持原告合理支出的保全费两千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5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两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