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石XX名义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实际洽谈、沟通、履约均为石XX,原告方工作人员自始明知是石XX借用石XX名义签约。租赁商铺计划用于经营保税店。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场计划在租赁铺位范围内增设直梯,双方就电梯占用面积、租金减免方案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出租方)提起本诉:要求石XX、石XX连带支付欠付租金、高额违约金、律师费,并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石XX委托李丹丹律师代理,提出反诉:主张出租方在租赁区域内增设直梯构成根本违约,请求确认合同已于 2024 年 11 月 24 日解除,要求出租方返还全部已付的 188552.5 元款项、赔偿装修投入损失 168399.1 元。 法院裁判要点:
1.原告明知石XX借用石XX名义签字,石XX仅代为转账,并未参与合同磋商履行,案涉租赁合同实际缔约主体是出租方与石XX,石XX不属于合同当事人;
2.租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石XX存在逾期付费的违约;出租方单方计划在承租区域增设直梯,亦存在部分违约;
3.出现履行僵局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采取止损措施,放任损失持续扩大;
4.石XX提交的装修损失凭证不完整,无法充分证明实际装修损失;
5.驳回原告出租方全部本诉请求,同时驳回石XX全部反诉请求。
核心案件争议
1.借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在出租方明知借名事实的前提下,如何认定真实的合同相对方,名义签字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2.商场计划在承租商铺范围内增设直梯,出租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承租方是否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租金;
3.租赁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双方均未及时止损,损失应当如何分配;
4.承租方主张装修损失,举证应当达到什么标准;
5.本诉与反诉交织,双方互相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理规则。
三、案件审理结果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石XX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3.本诉案件受理费 17793.47 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3327.13 元,由石XX负担。
四、李丹丹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全部微信、函件证据,固定 “出租方明知借名签约” 事实
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减免申请、往来沟通函件,证明出租方工作人员全程直接与石XX开展业务沟通、发送正式函件,全程和实际承租人对接,明知石XX借用石XX名义签署合同,石XX只是代为付款,并非真实合同主体。
2. 固定出租方拟在租赁区域增设直梯的关键违约事实
提取微信语音、CAD 图纸、聊天记录,证实出租方单方面规划在案涉承租红线范围内增设直梯,会破坏店铺原有装修规划、动线布局,是引发双方矛盾、合同陷入履行僵局的重要起因,以此抗辩出租方全部租金、违约金诉求。
3. 代理提起反诉,完整主张返还已付款项及装修损失
代理石XX提起反诉,明确反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已经缴纳的全部款项,赔偿前期装修设计、材料、人工等投入损失,全面维护承租方的权利,实现对抗原告诉请的诉讼效果。
4. 厘清免租期约定,反驳出租方免租期内追索费用的行为
结合租赁合同免租期条款,向法庭指出出租方在约定免租期内就向承租方追索租金物业费,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作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理由。
5. 向当事人释X举证风险与裁判走向
针对装修损失,律师向当事人释X:仅有部分转账流水、记账凭证,缺少完整装修合同、验收、结算材料,证据存在瑕疵,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同时释X,出现合同僵局时双方均负有减损义务,未及时止损会对案件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充分做好诉讼风险提示。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借名签订房屋 / 商铺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知借名,发生租赁纠纷;
2.出租方变更租赁标的规划(加装电梯、改造动线),影响承租方经营使用;
3.租赁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出租方起诉索要租金违约金,承租方需要提起反诉维权;
4.承租方主张装修损失,但装修相关合同、票据材料不全;
5.合同僵持不下,双方均未及时解除合同、放任损失扩大的租赁合同纠纷。
六、法律服务指引
借名签约场景下,如果出租人自始知道实际承租人,名义签字人没有参与磋商、履行,很可能不承担租赁合同责任。商铺租赁中,出租方单方改变租赁场地规划,会构成违约,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可以直接全部免除承租方租金义务。租赁合同出现僵局,双方均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不能放任空置损失持续扩大。主张装修损失,应当准备完整装修合同、图纸、结算、付款凭证,仅有部分流水不足以被法院采信。可委托李丹丹律师处理商铺租赁本诉 + 反诉案件,梳理往来全部沟通证据,区分真实合同主体,全面评估案件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