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案件背景
死者杨X与多名被告共同聚餐饮酒,酒后因工资事宜发生争执,后在家中突发心源性猝死。死者家属朱某、杨X、周X将我方当事人杨X、闫X、赵X一并起诉,主张我方当事人杨X存在推搡、按压、言语刺激等侵权行为,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30 万元。 我方当事人杨X委托李丹丹律师出庭应诉。 法院裁判要点:
1.没有证据证明杨X存在推搡、按压、言语刺激等侵权行为;杨X护送死者回家、劝阻死者外出争吵,属于善意劝架、劝阻行为;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他人、参与救助,已尽到同饮者合理注意、救助义务。
2.死者系自身高血压引发心源性猝死,家属放弃尸检,无法证实死亡结果与杨X行为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3.闫X在双方已经饮酒、情绪激动情况下仍上门,成为死者情绪激动猝死的次要诱因,酌定闫X承担 5% 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对杨X(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杨X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赵X亦不承担责任。
核心案件争议
1.共同饮酒之后,善意劝阻、护送醉酒人员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
2.死者猝死,家属放弃尸检,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3.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哪些情形下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多主体参与事件,如何区分善意劝阻行为与侵权意义上的推搡、按压行为。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闫X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7万余元;
2.驳回原告对杨X(我方当事人)、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责;
3.案件受理费 5800 元,由闫X负担 1444 元,原告自行负担 4356 元。
四、李丹丹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公安全部询问笔录,还原客观完整事发经过
调取公安机关全套询问笔录,区分各方陈述细节,厘X事实:杨X并非酒局组织者,只是提供场地;护送死者回家、拦阻死者外出争吵,主观目的是劝架、防止冲突升级,不属于侵权行为。反驳原告诉状中对 “推搡、按压、言语刺激” 的片面解读。
2. 抓住关键事实:家属放弃尸检,死因无法通过鉴定确认
向法庭重点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告知可以解剖尸体明确死因,但家属明确拒绝尸检。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行为与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3. 界定同饮者安全义务边界,论证我方已尽全部合理义务
代理意见提出:杨X无劝酒行为;已经安全护送死者回家;发现死者身体异常后立刻通知他人、协助呼救救助,已经完全尽到共同饮酒人的合理注意与救助义务;对于死者自身潜在高血压突发猝死,属于不可预见风险,杨X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4. 辨析行为性质,区分 “劝架劝阻” 与侵权暴力行为
辨析证据当中出现的 “按住肩膀不让起身” 的行为背景:是为了阻止醉酒状态下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是善意劝阻,并非故意伤害、推搡侵权。不能把劝架制止行为直接推定为侵权加害行为。
5. 厘X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否定连带责任主张
向法庭阐明,共同侵权需要共同过错与加害行为。我方当事人行为目的是化解矛盾,不存在加害故意或者过失,不满足共同侵权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赔偿。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共同饮酒之后发生猝死,被死者家属起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当事人存在劝架、护送醉酒者行为,被指控有推搡、按压等侵权行为;
3.死者家属放弃尸检,死亡因果关系存疑的侵权案件;
4.需要厘X共同饮酒场景下,同饮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六、法律服务指引
1.共同饮酒场景,并非只要有人死亡,同饮者就要赔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存在劝酒、灌酒,或者未尽护送、救助义务,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2.劝架、劝阻醉酒人员冲突的善意行为,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应当留存相关聊天、报警笔录等证据,还原行为主观目的。
3.人身死亡侵权案件,尸检是认定死因、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如果一方拒绝尸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4.遭遇共同饮酒致人死亡被起诉,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公安笔录,固定客观事实,厘X义务边界。 可委托李丹丹律师代理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梳理全部案卷证据,区分善意行为和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