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号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邵X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精装修施工承包合同,原告作为自然人承接装修分包工程,并向该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 35万元。后该建筑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案涉工程项目,项目无法交由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委托李丹丹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确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判令公司返还 3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将该公司唯一股东陈某、监事夏X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抗辩:原告已经进场施工、系原告违约退场,保证金应当予以扣除;陈某不同意承担股东连带责任;夏X辩称自己只是公司管理人员,不属于实际控制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自然人无建筑业施工资质,案涉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方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取得项目、通知原告进场、原告违约施工退场,应当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案涉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陈某不能举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夏X属于实际控制人,驳回对夏X的连带责任诉求;双方均存在过错,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算。
核心案件争议
1.自然人作为个人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没有施工资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收取履约保证金之后项目无法实施,履约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监事、管理人员,在什么条件下会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审理结果
1.确认原告邵X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精装修施工承包合同》无效;
2.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35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3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0917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
3.被告陈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对夏X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9070 元,原告负担 250 元,由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某连带负担 8820 元。
四、李丹丹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全套合同、转账收据证据,固定保证金交付事实
整理精装修承包合同、银行转账流水、保证金收款收据、微信催款聊天记录,证实原告实际支付 350000 元履约保证金,同时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夯实案件基础事实。
2. 主张无资质分包合同无效,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案涉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针对被告提出 “原告进场施工、原告违约” 的抗辩,向法庭释X举证责任,被告应当举证证明项目归属、通知进场、原告实际施工及违约事实,被告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该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3. 调取工商档案,追加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为共同被告
调取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实该建筑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案时将唯一股东陈某列为共同被告。根据公司法举证倒置规则,由股东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未能提交证据,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增加后续执行回款主体。
4. 区分监事 / 管理人员与 “实际控制人” 的证明标准
本案同时起诉监事夏X,主张其为实际控制人。律师向法庭说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支配公司,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标准,法庭据此驳回对夏X的连带责任诉请,同时向当事人释X该部分诉讼风险。
5. 合理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厘清双方过错
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律师调整利息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平衡双方过错,拿到有利判决结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个人承接工程分包,缴纳履约保证金,对方根本没有拿到工程项目;
2.自然人无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证金;
3.交易对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希望追究唯一股东连带责任;
4.想要追究公司监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厘清实际控制人的举证要求。
六、法律服务指引
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在未实际施工的情况下应当返还。一人有限公司对外负债,起诉建议把唯一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股东需要自证公私财产相互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想要让监事、管理人员承担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需要充足证据证明其实际支配公司,仅有沟通洽谈业务不足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可委托李丹丹律师处理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梳理证据,精准列明被告,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