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汪鑫律师
【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就某工程项目的桩基、围护工程签订《基坑支护租赁施工合同》,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完成全部工程量。然而,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一直以总包方未付款等理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更棘手的是,被告在诉讼中以“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大幅扣减疫情期间产生的拉森桩及型钢超期租赁费,并拒绝承担后续的逾期付款利息。
面对复杂的结算争议,汪鑫律师接手该案后,迅速梳理了海量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工程联系单等证据。针对被告的“不可抗力”抗辩,汪鑫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通过《工程复工报告》等客观证据精准锁定实际停工天数,并结合双方微信沟通记录,严丝合缝地证明了设备具备拔除条件的时间节点,有效遏制了被告试图将疫情期间所有租赁费及延期责任全部转嫁的意图,同时合理主张了应得的逾期利息及保全担保费用。
【争议焦点】
工程款结算金额争议:疫情停工期间造成的设备超期租赁费用,应如何计算及分担?被告出具的签字结算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违约责任认定:被告自2022年7月17日起逾期支付工程款,是否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疫情能否成为免责的合法事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汪鑫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疫情确实构成不可抗力,但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共担风险。结合客观停工事实,法院酌情扣减了42天的租赁费,但驳回了被告要求按45天全额扣除等不合理抗辩。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8,607.88元、逾期付款利息3,191.25元及保全担保费1,673元。
汪鑫律师在该案中展现了极强的证据重构能力和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底蕴,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转化为法院的裁判结果,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