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某劳务公司承接被告某装饰公司即墨综合保税区物流仓库内墙抹灰、腻子乳胶漆劳务分包工程,双方签署两份劳务合同。项目完工后双方签署《工程量确认单》完成结算。被告已直接付款、代付班组部分款项,但仍拖欠剩余劳务工程款。原告委托李丹丹律师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全部欠付劳务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抗辩:应当扣除剪刀车租赁费、工程罚款,对部分代付款项不认可。 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两份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属于结算文件,结算之后被告再主张扣减租赁费、罚款,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结合合同单价、工程量确认单、代付协议、转账记录核算总工程款以及已付款,确认剩余应付工程款;
3.区分进度款与质保金,按结算时间、质保期届满时间,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核心案件争议
1.双方签署《工程量确认单》之后,被告能否再另行主张扣减租赁费、罚款;
2.代第三方班组支付款项的认定标准;
3.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质保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如何区分。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01068.8 元;
2.被告支付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以 147265.56 元为基数自 20231213 起、以 53803.24 元(质保金)为基数自 20241212 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5216 元,原告承担 900 元,被告承担 4316 元。
四、李丹丹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结算核心证据,锁定工程量与计价
整理两份劳务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以此作为结算核心依据,明确施工面积、合同单价,搭建工程款计算基础。
2. 逐项核对全部已付款、代付款证据
梳理被告直接付款、代付两个施工班组的全部转账、代付协议书,对每一笔款项进行质证核算,区分认可与不认可的代付款项,协助法庭查清已付款事实。
3. 反驳结算后再扣减费用的抗辩意见
针对被告在结算完成后又主张扣除剪刀车租赁费、工程罚款的抗辩,向法庭提出:双方已经完成正式结算,结算文件未记载该类扣款,被告事后再提出扣款,没有合同与结算依据,法院采纳该代理观点。
4. 区分进度款、质保金,设计分段利息主张
结合劳务合同付款节点,工程结算日作为进度款利息起算点;从结算日起算一年质保期,质保期满后开始计算质保金利息,实现利息分段主张,充分保护资金占用损失。
5. 证据完整组织,厘清举证责任
针对被告提出的罚款、租赁费抗辩,向法庭释明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结算阶段提出扣款,结算后另行主张扣款需要充分独立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内墙抹灰、腻子等劳务分包工程,双方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结算;
2.发包方主张在结算后再扣减租赁费、罚款等各类费用;
3.存在大量代付班组工人款项,需要区分哪些代付可以抵扣工程款;
4.工程包含质保金,需要区分进度款、质保金不同利息起算时间。
六、法律服务指引
建设劳务分包,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属于重要结算凭证。结算文件签署之后,发包人再主张未写入结算的罚款、设备租赁扣款,如无充分独立证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质保金的,进度款、质保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分开主张。涉及代付工人班组款项,务必签署书面代付协议,避免后续产生工程款抵扣争议。 可委托李丹丹律师处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梳理合同、结算、付款全套证据,精准核算工程款及分段利息,维护劳务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