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假冒注册商标案:从犯地位情节辩护,成功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审理机关信息: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X(化名),受雇于某手机翻新工作室,日常主要负责手机翻新的辅助性工作,包括针对故障手机更换损坏配件、更换手机外壳等基础劳务。该工作室负责人将翻新完成的手机贴附某知名手机品牌的注册商标后对外销售牟利。
后案件案发,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翻新品牌手机共计 153 台,李X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看守所。
李X被羁押后,其家属焦急万分,认为李X只是从事基础劳务的普通员工,对贴标销售环节并不知情,不应被笼统追责。家属随即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XX律师团队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核心目标为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办理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陈XX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特点制定了 "地位层级剥离 + 情节轻罪辩护 + 社会危险性论证" 的三维辩护方案。
第一步:第一时间会见核实,精准锚定当事人角色定位。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深圳看守所会见李X,全面核实其入职时间、工作内容、薪资标准、主观认知、参与程度等核心事实。经确认,李X仅为受雇提供劳务的普通工作人员,只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不参与工作室的经营决策、定价销售与利润分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第二步:围绕地位作用展开辩护,合理剥离个人责任边界。
律师在审查批捕窗口期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其一,李X仅从事手机翻新的基础劳务环节,并非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出资者或主要获利者,对犯罪的实施与推进作用有限,主观恶性较小;
其二,涉案 153 台手机为全案查扣总量,李X仅参与其中部分工序,不应对全案数量承担全部责任,其个人涉案情节显著较轻;
其三,李X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第三步:多角度论证无社会危险性,契合刑事司法政策。
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李X个人情况,全面论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李X归案后始终配合调查,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其户籍地与居住地均稳定,具备取保候审的监管条件;同时本案属于经济类犯罪,李X无继续实施犯罪的现实可能。
同时,律师援引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对于轻微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初犯,应当依法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李X不予批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司法政策导向。
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详细说明李X在工作室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普通务工人员与工作室负责人、核心实施者的责任区分,推动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李X的责任范围。
案件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并采纳辩护意见,以 "无逮捕必要、无社会危险性" 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依法对李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李X从看守所顺利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判决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李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涉案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李X系初犯偶犯,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本案在审查批捕的法定窗口期内,通过高效的异地会见、文书撰写、意见提交与办案沟通,成功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不仅实现了取保候审的阶段性目标,也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轻缓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