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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名员工被跨省带走,被控催收非法债务——李明峰律师精准界分责任,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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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石家庄)...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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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审慎适用羁押措施,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在侦查阶段即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既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最大程度减少了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震荡。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对这一理念的生动诠释。

案件详情

数十名员工被跨省带走,被控催收非法债务——辩护律师精准界分责任,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贾XX,案发前就职于甲省某信息咨询公司,从事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业务,系该公司一线话务人员,入职时间半年,后于2025年年底离职。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某日,河北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在办理该公司涉嫌催收非法债务一案过程中,赴甲省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将包括贾XX在内的多名员工同时带走,后贾XX被刑事拘留,异地羁押于河北省某看守所。

据贾XX陈述,其日常工作内容为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话术模板,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债务人本人,提醒还款、告知逾期后果,从不参与外勤上门,从不接触债务人亲属、同事及所在单位,亦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其收入为固定工资加绩效提成,未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贾XX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明峰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跨市赶赴羁押地开展工作。

办案经过

(一)第一时间赶赴办案地,抢在黄金期内完成会见

本案当事人系在外市区被羁押,会见与沟通均存在客观障碍。接受委托后,李明峰律师第一时间赶赴,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会见,全面核实贾XX的入职时间、岗位职责、工作方式、薪酬结构以及在公司中的实际地位。会见中,四项关键事实逐步清晰:其一,贾XX的全部工作方式限于电话与短信联系债务人本人;其二,其使用的均为公司统一制定、统一培训的话术模板,无自行编造、添加内容;其三,其从未参与外勤、上门、跟踪等任何线下催收活动;其四,贾XX作为一线员工无从判断债务性质。其五,入职半年中左右,在案发前已经离职。这些事实,构成了后续全部辩护工作的基础。

(二)研判罪名构造,确定“三不”辩护主线

催收非法债务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本罪须同时具备三个层次的条件: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实施了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三类法定行为之一;且达到情节严重。辩护律师据此确立“三不”辩护主线:行为方式不符合、债务性质不明知、个人地位属从属,并围绕该主线集中展开论证。

(三)精准研判:锁定四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行为之辩——工作方式不符合本罪任一法定行为类型。

本罪明X列举的三类行为方式,均具有明显的暴力性或侵扰性特征。而本案的关键事实是:贾XX仅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债务人本人,使用公司统一话术,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方法,未限制任何人人身自由,未侵入任何住宅,亦未实施恐吓、跟踪、骚扰。其联系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本人,未向债务人的亲属、同事、所在单位扩散;联系频次、时段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范围之内。将标准化的电话提醒还款,评价为本罪意义上的“恐吓、跟踪、骚扰”,缺乏事实根据。即便认为个别通话内容存在不当,亦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突破口二:主观之辩——对债务性质不具有明知。

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本案中,贾XX所在公司承接的是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催收外包业务,相关债务源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书面合同与放款凭证。贾XX作为入职时间较短的一线话务人员,既不参与业务承接,也不审核债权凭证,无从知悉相关债务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债务。在缺乏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仅因其供职于该公司即推定其对全部业务性质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客观归罪。

突破口三:地位之辩——系受雇履职的普通员工,起次要、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与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相适应。本案中,贾XX系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雇员:工作内容由公司统一安排,话术文本由公司统一制定,工作量由主管统一分配,其本人无任何决策权限,亦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利润分配。即便认定公司层面存在违法情形,贾XX在其中的作用也限于执行层面,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情节显著轻微。

突破口四:必要性之辩——无社会危险性,不具备羁押必要。

贾XX系女性,在甲省有固定住所与完整家庭,需照料家中未成年子女,无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不存在逃跑、自杀的任何现实可能。本案系集中收网案件,同案人员均已到案并制作讯问笔录,公司的话术文本、通话录音、电子账册等证据材料已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固定,不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加之其系异地羁押,家庭照护存在现实困难,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四)多管齐下:书面申请与当面沟通同步推进

围绕四大突破口,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限时间内,采取书面与当面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辩护工作:一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行为性质、主观明知、地位作用、社会危险性四个维度系统论证,并同步沟通家属,建议将在职期间所的收入全部上缴。

(五)证据补强:正面证明无社会危险性

除法律论证外,辩护律师还着重收集了贾XX现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贾XX现在在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工作,公司上有五险,每月工资收入稳定,刚刚结婚一年,还没有生育,每月要与老公偿还房屋贷款等信息资料收集后作为辅助材料提交主办民警。

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经审查,依法对贾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被跨省带走、异地刑事拘留,到在侦查阶段即成功取保候审,贾XX重获人身自由,回到家人身边。李明峰律师通过精准的罪名解构、扎实的岗位职责核查与办案机关的持续沟通,在侦查阶段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程序结果。后续将继续为贾XX挣取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案件结果。

案件价值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罪名,用于规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由于该罪名施行时间尚不长,实践中对“非法债务”的范围、“情节严重”的标准、“骚扰”的认定尺度,都还在探索之中。在此背景下,如何区分“违法催收”与“正常的催收业务”,如何界分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与普通从业人员的责任,成为此类案件必须回答的问题。

在单位涉嫌犯罪、多名员工同时到案的案件中,尤其需要坚持罪责自负与主客观相统一。刑事责任的认定,不能仅因某人供职于某公司,便推定其参与了该公司的全部行为;也不能仅因其在某一岗位上履职,便推定其明知业务的全部性质。唯有逐一审查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主观认知与实际作用,才能避免打击面的不当扩大,才能让罚当其罪。

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审慎适用羁押措施,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在侦查阶段即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既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最大程度减少了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震荡。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对这一理念的生动诠释。

承办律师:李明峰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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