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批捕”到“缓刑”:章辉亮律师团队成功辩护一起敲诈勒索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案由: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章辉亮律师团队
一、案情经过
邓某系无业人员。其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宁波多个餐厅门口“守候”,专门寻找饮酒后驾车的司机作为目标。具体方式为:由同伙在餐厅内观察饮酒顾客,确认其饮酒后驾车离开,即通知邓某驾驶车辆尾随,并故意制造轻微交通事故,随后以“你酒驾了,报警要坐牢”等言语相威胁,要求对方支付“私了费”。邓某先后参与实施三次,共索要钱款约1.2万元,邓某个人分得其中数千元。后被害人报警,邓某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市当地某看守所。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邓某,核实其参与作案的起因、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获利情况及悔罪表现,并向家属讲解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数额标准及共同犯罪相关规定,分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地位。
二、案件焦点
本案辩护工作围绕以下焦点展开:
第一,邓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章辉亮律师团队认为,邓某系被他人纠集参与,主要负责驾驶车辆尾随及制造事故,在犯罪链条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邓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否批准逮捕。团队在审查逮捕阶段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邓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且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邓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三,邓某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在审判阶段,团队围绕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充分论证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并积极协调家属对被害人进行退赔。
三、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为邓某办理取保候审。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邓某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邓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依法宣告缓刑。
本案中,章辉亮律师团队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实现“不批捕、取保候审”,并在审判阶段进一步争取到缓刑结果,体现了团队在敲诈勒索类刑事案件中围绕共同犯罪地位、社会危险性及缓刑适用条件开展有效辩护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