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辉亮律师团队有效辩护:宋X涉嫌聚众斗殴罪案获不批捕、取保候审并宣告缓刑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二、案情经过
宋X系某职校在读学生。宋X的朋友韩X因在酒吧消费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双方约定次日在某公园“解决”。韩X纠集宋X等五人前往,对方亦纠集多人到场。双方见面后发生肢体冲突,宋X在打斗中推搡了对方一名人员,未使用器械,未造成对方人员受伤。斗殴持续约两分钟后被路人报警制止。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参与人员立案侦查,宋X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向家属讲解了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及主从犯认定标准,并重点分析了宋X作为被纠集参与者的辩护空间。
三、案件焦点
本案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
第一,宋X是否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其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宋X系被韩X纠集参与,属于被邀约的被动参与者,到场后仅推搡对方一人,未使用器械,未造成人员受伤,在斗殴中作用轻微,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第二,宋X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不批准逮捕条件。宋X系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危险性较低。
第三,宋X具有哪些从宽处罚情节,能否适用缓刑。包括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在校学生等情节。
四、律师辩护工作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团队会见宋X,核实其参与斗殴的起因、具体行为、是否使用器械及是否造成伤害后果,并确立以下辩护观点:
第一,宋X系被朋友韩X纠集参与,属于被邀约的被动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宋X到场后仅推搡对方一人,未使用器械,未造成人员受伤,在斗殴中作用轻微;
第三,宋X系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浅,受朋友义气影响参与,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宋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第五,宋X家属积极赔偿对方人员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宋X系从犯、在校学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提交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和继续就读意向函。
五、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为宋X办理取保候审。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宋X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在校学生等从宽情节,依法宣告缓刑。
本案中,章辉亮律师团队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中主从犯认定及社会危险性审查要点,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实现不批捕、取保候审,并在审判阶段促成缓刑结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