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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案件获撤销案件:章辉亮律师团队成功论证主管人员无主观故意与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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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案件获撤销案件:章辉亮律师团队成功论证主管人员无主观故意与直接责任

 

办案机关及审理法院信息

 

    侦查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审查逮捕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辩护团队:章辉亮律师团队

 

    涉案罪名:污染环境罪

 

    处理结果: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为许X办理取保候审,后依法撤销案件。

 

一、案情经过

 

许X系宁波市某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该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业务。因生产规模扩大,企业废水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暂时不足。

 

许X出差期间,其亲属——企业负责生产的副厂长——擅自决定将部分未经充分处理的废水临时排放至厂区外空地,排放量约4吨。后经群众举报,环保部门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许X立案侦查,并以许X系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由,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市当地某看守所。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及时向家属讲解污染环境罪中单位犯罪的责任认定规则,重点阐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分标准,并立即开展辩护工作。

二、辩护工作与案件焦点

 

章辉亮律师团队多次会见许X,核实其出差时间、对排放事件的知情情况以及在企业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经调查梳理,团队围绕以下焦点展开辩护:

 

焦点一:许X对涉案排放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直接责任。

涉案排放行为发生在许X出差期间,系其亲属擅自决定。许X事前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事后才得知,不能仅因其经营者身份,即对出差期间亲属擅自实施的排放行为进行客观归责。

 

焦点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如何区分。

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应具备决策、授意、纵容或明知等情形;直接责任人员则是具体实施排放行为的人员。许X作为企业经营者,已按规定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日常环保管理基本合规,并非蓄意违法排放,不宜认定为涉案排放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焦点三:许X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涉案废水排放量约4吨,虽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排放时间短,排放地点为厂区外空地,未涉及河道、农田等敏感区域,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许X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排放区域进行清理和修复,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调查,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据此,章辉亮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许X对具体排放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和直接责任,不符合逮捕条件。案件侦查过程中,团队继续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提交法律意见,论证许X不应对其出差期间亲属擅自实施的排放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裁判结果与处理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章辉亮律师团队的辩护观点,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为许X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过程中,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认定,许X对涉案排放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和直接责任,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本案通过章辉亮律师团队在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的及时、有效辩护,成功实现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及撤销案件的良好结果,充分体现了单位犯罪中准确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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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辉亮律师,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法学顶尖学府西南政法大学,拥有二十余年深厚法律实务深耕经验,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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