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系涉案盲盒玩偶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陈XX在被告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某玩具店,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盲盒商品,且商品展示页面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售价远低于原告官方价格。原告遂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据,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断开链接,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案件审理中,原告明确主张的权利类型为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一千元、律师费五千元。被告陈XX未作答辩。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其作为电商平台已尽到审查义务,并在收到通知后删除了侵权链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陈XX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盲盒玩偶形象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陈XX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发布并销售使用与原告作品形象一致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和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作品类型、主观恶意、销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被告某网络公司,其在收到案涉材料后已及时采取删除链接等必要措施,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XX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科技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陈XX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三、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对被告某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被告陈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