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系列盲盒玩偶形象美术作品及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某公司在经营中发现,被告李X在被告某公司(电商平台运营方)运营的平台上开设店铺,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某公司著作权及商标权的盲盒玩具。涉案商品及详情页使用了原告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9幅美术作品,并突出使用了原告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售价明显低于正品。原告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X停止侵权,被告某公司断开链接,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费用六千元。审理中,原告某公司明确合理费用包括购买费九十余元、公证费一千元、律师费五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李X销售涉案商品是否构成著作权及商标权侵权,其关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侵权故意及销量造假的抗辩能否成立;第二,被告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并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侵权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被告李X辩称其从厂家直接进货,已尽注意义务,且销量多为刷单,实际影响小,原告索赔无依据。被告某公司则辩称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盲盒形象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受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李X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销售侵权商品并使用与原告某公司作品形象一致的商品,侵犯了原告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同时,被告李X在商品包装及详情页使用与原告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李X主张刷单的证据因缺乏原件且发生在取证后,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某公司的责任,其在收到材料后已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尽到了合理配合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综合考量侵权性质、作品独创性、商标声誉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X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