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7年,秉承原创理念,创作了《******》、《*********》等系列美术作品,依法取得著作权登记,并以盲盒实物形式推向市场,广受消费者青睐。近期,某科技公司发现黄XX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未经许可以明显低于官方统一市场价的售价,销售侵害上述著作权的盲盒玩具。涉案商品详情页及包装大量使用了某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科技公司委托巨婷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断开链接,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诉讼中,原告明确主张权利类型为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明确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一千元、律师费五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美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黄XX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某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二是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某科技公司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有权行使相关著作权。黄XX作为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销售与原告作品形象一致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实际损失及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量侵权性质、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主观恶意及销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黄XX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对于某信息技术公司,因其在收到材料后已及时采取措施删除侵权链接,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黄XX赔偿某科技公司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及公告费六百元,合计一千九百元,由黄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