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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赵秀梅律师代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全额追回16万元借款本息并获赔律师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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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赵秀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与精准的诉讼策略设计。面对多笔借款滚动结算、被告全程缺席的复杂局面,她以《借款合同》中“已收到全部借款”的确认条款为支点,将分散交付的款项整合固化为160000元本金,彻底排除了被告在金额上做文章的空间;同时提前在合同中锁定利息标准与维权费用承担条款,使律师费、保全费最终全额获赔。整个办案过程节奏清晰、证据严密,既为委托人争取到本金与利息的全额支持,又让其维权成本“零损耗”,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原告SX与被告DX系熟人关系。X年X月至X月期间,DX以经营周转需要为由,先后三次向SX借款共计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X年X月X日,DX再次向SX借款60000元,双方经结算后重新签订金额为160000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每月30日支付利息3200元,还款时间为X年X月X日一次性还清,并约定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时,DX以其投资经营的某网咖的使用权、经营权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协议》。借款期限届满后,DX仅支付利息51000元,本金160000元及剩余利息经SX多次催要拒不偿还。SX遂委托赵秀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DX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律师费。诉讼中,SX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1466元、保险费400元,并支出律师费5000元。

 

二、争议焦点

1.案涉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X年分三次出借的100000元与此后签订的160000元《借款合同》之间是何关系;

2.借款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SX主张的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利息应否支持;

3.某网咖作为DX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4.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否由借款人负担。

 

三、办案经过

赵秀梅律师接受SX委托后,针对借贷关系形成过程复杂、被告可能拒不到庭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书面债权凭证为核心、以款项交付轨迹为补强”的举证方案。

其一,系统梳理四笔款项的交付轨迹,将X年三次出借的100000元与此后追加的60000元一并整合归入X年X月X日签订的160000元《借款合同》,通过合同中“已收到全部借款”的确认条款锁定本金数额,避免被告以“前期借款已经清偿”“重复计算”等理由抗辩。

其二,完整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协议》,证明双方对借款金额、月利率2%、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含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的明确约定,为利息与维权费用的主张提供合同依据。

其三,逐一固定交付凭证,提交三次微信转账、一次银行转账的转账截屏,形成与合同约定金额完全对应的付款链条。

其四,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交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同时提交《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费发票,将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量化固定。

其五,针对某网咖的主体资格,调取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其系DX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为法院判断合同相对性提供依据。

庭审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律师据理主张被告视为放弃质证权、抗辩权,请求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缺席裁判,其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SX提交的借款合同、转账截屏等证据能够证实借贷关系成立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一、由被告DX偿还原告SX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以160000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已支付利息51000元在利息部分予以扣减),同时承担保全费1466元、律师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SX对某网咖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4元,由被告DX负担。原告主张的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利息,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未获支持。

 

五、案件价值

第一,明确了“新旧借款整合入同一书面合同”情形下本金的认定规则。借贷关系往往经历多次出借、追加、结算,本案通过合同中“已收到全部借款”的确认条款,将此前分散交付的款项一并固化,有效避免了借款人以款项性质不明、已归还部分款项等理由否认本金数额。

第二,厘清了约定利率与司法保护上限的关系。双方约定月利率2%,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予以支持,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坚守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第三,肯定了实现债权费用约定的效力。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法院据此全额支持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1466元,使守约方的维权成本转由违约方负担,体现了“违约方负担维权成本”的裁判导向。同时,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请,提示债权人起诉时应准确确定责任主体。

 

六、适用场景

1.多次出借、滚动结算后签订总括性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金数额的认定与举证;

2.约定月利率2%等高于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请求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调整的案件;

3.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借款人承担的,守约方主张实现债权费用的案件;

4.债务人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时,债权人能否向企业主张共同还款责任的主体判断;

5.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缺席审理案件,原告一方证据体系的组织与补强。

 

七、案件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是否扎实、责任主体是否准确、费用主张是否有据。本案中,赵秀梅律师以书面借款合同为核心,以转账凭证、抵押协议、企业登记信息为支撑,构建了完整闭环的证据链,在被告全程缺席的情况下,仍推动法院全额支持了本金、利息、保全费与律师费,最大限度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同时,法院对个人独资企业责任的驳回也再次提示:诉讼主体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法律关系与责任构成的精准判断之上,盲目追加被告并不能提高受偿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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