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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启亮律师代理武XX强奸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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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启亮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宿迁)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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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沈启亮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武某甲的辩护人。面对强奸罪这一严重刑事指控,沈律师迅速介入,通过详细阅卷和会见,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在庭审中,沈律师重点围绕武某甲具有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庭审沟通,沈律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其辩护意见,促使法院对武某甲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从轻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XX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武XX向被告人沙XX表露想与沙XX的女性朋友被害人李XX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沙XX表示愿意为其创造条件。当晚21时许,沙XX将李XX约至某市某区某酒店套房内饮酒,随后武XX以取钥匙为由进入该房间,二人互相配合对李XX进行灌酒。饮酒结束后,沙XX在套房内间与李XX自愿发生性关系,武XX则在外间伺机等待。次日凌晨6时许,沙XX见李XX酒后睡着,便依计从内间出来并告知武XX,武XX随后进入内间,趁李XX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XX苏醒并及时报警。案发后,二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武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沙XX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及其共犯地位。沙XX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认可,辩称其未与武XX串谋,仅是提供机会,被害人是否自愿取决于其自身。其辩护人提出,沙XX主观上不具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故意,客观上的帮助行为未促成强奸结果,所创造的条件与强奸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则认为,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沙XX产生通过灌酒削弱被害人防备意识的主观故意后,将被害人约至酒店,并借机让武XX进入房间一同饮酒。在询问被害人意愿遭拒后,仍趁其熟睡让武XX进入房间发生性关系。沙XX明知武XX与被害人无情感基础,仍预谋并实施灌酒行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构成强奸罪,故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定武XX、沙XX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酒后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鉴于武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武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沙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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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就读于江苏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具有良好的正规的法学专业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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