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系姑侄关系。张XX因家庭矛盾希望叶落归根,从某市投奔至某县某村张XX处。双方口头约定由张XX赡养张XX并负责其百年后的安葬事宜,张XX则支付赡养费与安葬费。2023年3月,张XX向张XX转账100万元,后张XX留存30万元,将70万元转给张XX之子。同年12月,双方签订书面《赠予协议》,约定张XX将65万元赠予张XX,条件为张XX负责其养老及送终。随后张XX再次转账65万元。此外,张XX还从张XX账户取款及转账6万余元。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激化,张XX及其家属多次辱骂甚至殴打张XX,导致张XX被迫离家出走。张XX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并要求返还赠予款10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二、张XX应当返还的赠予款具体数额如何认定。针对焦点一,张XX辩称双方相处融洽,偶有矛盾不代表拒绝履行协议,协议应继续履行。针对焦点二,张XX主张协议金额仅为65万元,前期100万元中的30万元及后续取款的5万余元均已用于张XX看病及共同生活开支,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口头及书面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张XX出走,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解除协议的诉求。关于返还金额,法院认定张XX主张的30万元及5万余元生活开支不符合常理且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扣除张XX同意按某省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计算的7个月居住费用1万余元后,法院酌定张XX应返还9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达成的口头遗赠抚养协议及书面《赠予协议》;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XX98万余元;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