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咨询公司与某物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XX)鲁08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因某物资公司未履行债务,某咨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XX)鲁08执XX号。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物资公司成立于2010年,初始注册资本X万元。后经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熊X认缴出资X万元,李XX认缴出资X万元,出资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3月25日。2014年9月,熊X将其持有的X万元股权以X万元转让给杨XX,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某咨询公司认为熊X、杨XX均未实缴出资,且熊X转让股权存在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遂申请追加熊X、杨XX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熊X在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转让股权,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杨XX辩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某咨询公司主张,熊X转让股权时未实缴出资,且转让协议对价虚假,存在恶意逃废出资义务;杨XX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实缴,符合追加条件。杨XX则辩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从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系虚假登记,其并非真实股东,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法院冻结其养老金账户不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X将股权转让给杨XX后,相关权利义务由杨XX享有和承担。杨XX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增资X万元的义务。某咨询公司请求追加熊X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追加杨XX为被执行人,虽杨XX辩称被冒名登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一、追加杨XX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杨XX在未缴纳本金X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向某咨询公司履行义务;三、驳回某咨询公司追加熊X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