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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执行终本,股东辩称“被冒名登记”就能逃避追加吗?济宁市苗玉龙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部分胜诉:法院裁定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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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苗玉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苗律师深入调查某物资公司的工商档案与股权变更历史,精准锁定未实缴出资的前后手股东,巧妙运用相关司法解释,制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讼策略。庭审中,苗律师针对第三人“冒名登记”的抗辩,从举证责任分配和工商登记公示效力角度进行有力反驳,成功促使法院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极大拓宽了执行财产线索,最大程度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咨询公司与某物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XX)鲁08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因某物资公司未履行债务,某咨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XX)鲁08执XX号。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物资公司成立于2010年,初始注册资本X万元。后经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熊X认缴出资X万元,李XX认缴出资X万元,出资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3月25日。2014年9月,熊X将其持有的X万元股权以X万元转让给杨XX,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某咨询公司认为熊X、杨XX均未实缴出资,且熊X转让股权存在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遂申请追加熊X、杨XX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熊X在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转让股权,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杨XX辩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某咨询公司主张,熊X转让股权时未实缴出资,且转让协议对价虚假,存在恶意逃废出资义务;杨XX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实缴,符合追加条件。杨XX则辩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从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系虚假登记,其并非真实股东,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法院冻结其养老金账户不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X将股权转让给杨XX后,相关权利义务由杨XX享有和承担。杨XX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增资X万元的义务。某咨询公司请求追加熊X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追加杨XX为被执行人,虽杨XX辩称被冒名登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一、追加杨XX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杨XX在未缴纳本金X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向某咨询公司履行义务;三、驳回某咨询公司追加熊X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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