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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已出,街道办却以“财政困难、在协商”拒付利息?济宁市苗玉龙律师代理施工方胜诉:法院判付工程款39.7万元及自结算次日起算的LPR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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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玉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财政困难”及“正在协商”为由拒付利息的抗辩,苗律师敏锐抓住“竣工结算后付款”的合同条款,结合结算报告出具时间,精准锁定利息起算点。在证据组织上,苗律师系统梳理了中标通知、施工协议、竣工验收及第三方结算审核报告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彻底夯实了原告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事实基础。庭审中,苗律师准确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有力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2月,原告某公司中标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的为民服务中心亮化项目。同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工期为40日历天,合同价38.9万余元,通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后付款。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任务,项目竣工验收。被告委托某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23年1月出具某审字[20XX]第XXX号结算审核报告书,审定值为39.7万余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因财政困难未能支付,双方就款项支付及分期事宜进行沟通,但被告拒绝支付利息。原告遂委托苗玉龙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9.7万余元及自2023年1月8日起算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利息,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被告辩称,对欠付工程款本金及结算审定值无异议,但因财政困难希望分期支付;同时,被告认为双方始终在协商付款事宜,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且主张利息不应以结算报告出具时间作为起算点。原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依法承担利息,且结算报告出具次日即为应付工程款之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装饰装修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工程款。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双方约定竣工结算后付款,结算审核报告书于2023年1月7日出具,被告即应支付工程款,故利息应自2023年1月8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39.7万余元及利息(以39.7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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