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6年10月19日
代理一方:原告(施工企业)
案件详情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为道路工程施工企业,承接被告分公司发包的道路相关施工项目。案涉工程完成施工之后,被告方未能足额向施工单位结算支付工程款项。经我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催要,被告依旧未能完成工程款清偿义务。
鉴于被告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完整能力,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我方当事人将项目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保障后续债权可以顺利兑现,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由此产生保全相关费用。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各方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在法庭主持之下,经过多轮磋商谈判,在工程款本金、分期支付节点、违约后果、诉讼费用承担等全部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 。
本案调解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区别于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旦被告任意一期款项没有按期足额给付,原告不需要重新完整起诉,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同时可以一并主张约定利息以及保全相关费用,极大降低后续维权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全部工程价款;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
4. 请求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就全部剩余未结款项、利息、保全费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经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2026)苏09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
1. 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688141.26元;款项分三期履行:2027年2月5日前给付200000元;2027年6月9日前给付200000元;剩余288141.26元于2027年9月15日前付清。
2. 若两被告任意一期没有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工程款、相应利息(以未支付部分作为基数,自2026年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保全费3976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案件受理费10681元,减半收取5340.5元,由两被告承担,随同第一期工程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保全费3976元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4. 调解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完工之后拿不到工程款属于高频纠纷。很多施工方为尽快回款,私下和发包方签署还款协议,但私下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旦对方再次违约,还需要重新走完完整诉讼流程,耗费大量时间、人力成本 。
接受本案委托之后,我们首先做主体责任梳理,把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同时列为被告,防止出现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总公司推脱责任的风险。立案同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给被告施加法律压力,促成对方愿意坐下来实质性协商谈判。
调解过程中,我方没有单纯为快速结案放弃权利,重点争取两项核心条款:第一,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只要被告一期逾期,即可执行全部剩余欠款,而不是只能起诉到期部分;第二,明确利息起算时点、计算标准,同时把保全费纳入可强制执行范围,将后续维权成本提前锁定。
虽然案件以调解结案,没有拿到判决书,但调解书与判决书具备同等强制法律效力。本案没有减免工程款本金,全额锁定债权,同时把违约后果写进司法文书,对被告形成有力约束,既给到被告合理的分期筹款时间,也最大限度保护我方委托人的权益,实现“回款预期+风险防控”双重目标。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调解不等于妥协让步,调解同样可以设计完善的违约保障机制,避免调解之后再次陷入维权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