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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玉龙律师代理某保证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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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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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苗玉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实际出借人与借条载明人不一致的复杂情况,苗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了转账凭证、收条及《协议书》等关键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确立了当事人的实际出借人地位。同时,针对担保人涉嫌刑事犯罪背景下的担保效力问题,苗律师精准界定保证合同纠纷的案由,合理调整利息诉求以符合法定上限,并全面主张了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严谨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庭审表现,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12月9日,张XX因生意周转等向原告路XX借款20万元,并以一台挖掘机作为抵押。路XX因银行卡限额,指示案外人刘XX通过某银行向张XX转账20万元,张XX出具了出借人为刘XX的借条及收条,约定借期至2023年1月8日,月利率1.5分,逾期年利率15%,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借款到期后张XX未偿还。路XX后发现抵押挖掘机的发票系伪造,且张XX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协调下,被告丁X、李XX、陈XX为弥补路XX损失,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协议书》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承诺最晚于2024年6月15日前还清。因三被告逾期未还款,路XX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路XX是否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其与张XX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二是被告丁X、李XX、陈XX签订的《协议书》效力如何,是否应当对案涉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是路XX主张的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路XX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收条及《协议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刘XX出庭作证证明路XX为实际出借人,足以认定路XX与张XX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丁X、李XX、陈XX自愿签订《协议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主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期限未届满,路XX有权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路XX自愿将利息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6%计算,未加重当事人负担且符合法律规定。其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保险担保费五百余元、保全申请费一千五百余元,均在担保协议约定范围内且已实际发生。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丁X、李XX、陈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路XX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三被告支付路XX律师代理费1.2万元、保险担保费五百余元、保全申请费一千五百余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一百余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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