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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玉龙律师代理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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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苗玉龙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瑕疵出资的法律适用。面对被告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抗辩,苗律师敏锐指出其变更出资方式的时间节点及评估程序的瑕疵,有力论证了该行为系恶意逃废债。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庭审辩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知识产权出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最终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路X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某公司的合法债权,经法院调解确认某公司欠付路X借款本金858万余元及利息。因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路X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公司土地及附属物被司法拍卖,路X受偿554万余元,仍有721万余元债权未获清偿。路X经查发现,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王XX、阚XX存在认缴出资未实缴情形,且阚XX在公司负债后,将原定的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路X曾申请追加二被告为被执行人,后撤回该申请并另行起诉。路X认为二被告行为涉嫌逃避出资义务,遂委托苗玉龙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未能支付到期债务且终结执行程序,路X是否有权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二、阚XX以知识产权变更出资方式,是否可认定其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三、王XX作为股权转让人,是否仍应承担认缴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已实缴出资且知识产权出资合法,程序上主张追加执行与诉讼冲突。第三人某公司述称认可二被告已实缴出资,不同意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路X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阚XX在公司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将货币出资变更为不易变现的知识产权,降低了财产流动性,损害了债权人期待利益,且评估程序存在瑕疵,不产生实际出资效力。王XX转让未届期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应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阚XX、王XX在1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欠付路X的721万余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判决二被告支付路X保全费五千元,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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