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路X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某公司的合法债权,经法院调解确认某公司欠付路X借款本金858万余元及利息。因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路X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公司土地及附属物被司法拍卖,路X受偿554万余元,仍有721万余元债权未获清偿。路X经查发现,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王XX、阚XX存在认缴出资未实缴情形,且阚XX在公司负债后,将原定的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路X曾申请追加二被告为被执行人,后撤回该申请并另行起诉。路X认为二被告行为涉嫌逃避出资义务,遂委托苗玉龙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未能支付到期债务且终结执行程序,路X是否有权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二、阚XX以知识产权变更出资方式,是否可认定其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三、王XX作为股权转让人,是否仍应承担认缴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已实缴出资且知识产权出资合法,程序上主张追加执行与诉讼冲突。第三人某公司述称认可二被告已实缴出资,不同意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路X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阚XX在公司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将货币出资变更为不易变现的知识产权,降低了财产流动性,损害了债权人期待利益,且评估程序存在瑕疵,不产生实际出资效力。王XX转让未届期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应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阚XX、王XX在1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欠付路X的721万余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判决二被告支付路X保全费五千元,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