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X与被告许XX原存在资金往来。2018年1月17日,双方签订《某品牌地板某商场店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租赁的专卖店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原告,转让费40万元从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中扣除。因被告未完全履行义务且延迟转付货款,双方于同年4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协助原告进行银行账户授权,确保客户交款进入原告账户。
此后,在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期间,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私自取消授权账户并变更回自己名下;8月15日,被告搬走店内业务电脑、公章、客户信息及店面资料;8月31日,被告在商场申请撤场并拆除展位。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两份协议、返还借款40万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解除权已过一年除斥期间,合同已履行完毕,且40万元借款在另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已审理,主张一事不再理,并指责原告涉嫌诈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二是涉案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三是被告是否应当返还40万元转让对价款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原告于2019年4月起诉,并未超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间。关于焦点二,被告擅自变更收款账户、搬走核心经营资料并单方申请撤场,虽辩称系因原告违约所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关于焦点三,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被告以该店铺抵偿借款40万元,该款项应视为原告支付的对价。因被告撤走物品且未举证证明原告经营期间的收益,故被告应当返还40万元。原告主张按贷款利率1.5倍计算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XX与被告许XX签订的《某品牌地板某商场店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许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X店铺转让对价款40万元;三、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许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