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易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3年5月26日,刘XX为偿还案外人路某乙的借款,在中间人徐XX的协调下,向易X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1.2%,逾期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追偿费用。因易X当时在外地,遂指示路某乙代为提取现金30万元并交付给刘XX,刘XX出具《收到条》并录制了收款视频。后刘XX逾期未还款,易X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1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二是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律师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针对大额现金交付及指示交付的认定,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收到条、取款明细、现金交付视频及后续转账流水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针对利息与律师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定上限,且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合同与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指示交付形式完成出借义务,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易X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易X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