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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刑事律师陈XX:寻衅滋事案精准辩护,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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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胡月律师律师 在线
湖南芙蓉(中山)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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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被害方)与被告(当事人李X,化名)一方因民间婚恋财物纠纷产生矛盾。冲突双方因分手后续的物品返还、款项往来等事宜协商未果,矛盾逐步激化。

当事人李X受朋友邀约前往现场,事前对双方纠纷完全不知情,并无打架滋事的主观预谋。冲突过程中,对方人员率先动手激化矛盾,且有人事前准备器械并持械伤人,李X系在遭受攻击后出于本能被动自保,全程未主动实施殴打、挑衅行为,在共同冲突中仅起次要作用。

案发后,李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XX律师担任辩护人,介入案件并申请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期间,被害方已出具刑事谅解书,对相关人员的行为予以谅解。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XX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李X,详细核实事发起因、到场缘由、冲突过程、个人行为、损害后果等全部细节,固定了当事人事前无预谋、被动到场、遭攻击后自保、未主动伤人的核心事实。

经会见与案情研判,陈XX律师明确本案核心辩护难点:一是多人冲突易整体归责,个体责任剥离难度大;二是案件已按寻衅滋事立案侦查,从定性层面提出异议的门槛较高;三是当事人刚成年不久,长期羁押易对其未来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难点,陈XX律师制定了 "定性异议 + 责任剥离 + 情节从轻 + 政策情理" 的多层辩护方案,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厘清案件起因与性质。 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重点论证本案源于特定主体间的婚恋财物纠纷,并非无端寻衅滋事,冲突对象特定、发生地点偏僻,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与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冲突系对方人员率先动手、持械伤人直接引发,被害一方对矛盾激化存在重大过错。

二是突出个体从轻情节。 结合当事人的个人情况与案件地位,论证当事人在共同冲突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参与程度低,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其系刚成年的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极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被害方已出具刑事谅解书,双方矛盾已得到化解,无串供、报复、逃避侦查等社会风险。

三是结合刑事司法政策。 援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 "少捕慎诉慎押" 的司法理念,提出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年轻初犯,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教育挽救涉事年轻人。

陈XX律师在短时间内完成会见、文书撰写与申请提交,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案件情况,详细说明当事人在冲突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办案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辩护意见,采纳了陈XX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对当事人李X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从看守所顺利释放,人身自由得以恢复,最大限度减少了羁押对年轻当事人学业、工作与人生轨迹的不利影响。

判决理由: 公安机关综合考虑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在共同冲突中仅起次要作用、系初犯偶犯、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认为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律师简介

本案由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XX律师承办。陈XX律师执业 8 年,深耕中山本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尺度,在涉众型冲突、轻罪案件的取保与罪轻辩护方面有较多实务经验,其团队累计办理各类案件 1000 余件,多起刑事案件获取保候审、不起诉、终止侦查等有利结果。

本文仅为律师亲办案例分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服务推荐或委托指引。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案件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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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胡月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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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胡月律师 |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法律部负责人 | 法学 + 计算机双学科背景 | 法律职业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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