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XX年5月某日16时30分许,未成年在校学生孙XX在某公园游乐区域偶遇被害人。因被害人称找不到同伴,孙XX主动提出帮忙寻找,将其带至某建筑隐蔽位置。在此处,孙XX脱下裤子实施手淫行为,并牵拉被害人手部触碰自身敏感部位短暂时间,其敏感部位未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整个过程持续十余分钟,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案发后某日23时许,孙XX被家属告知涉案情况,随同家属及办案民警前往某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孙XX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辖区看守所。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孙XX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控辩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孙XX的行为虽涉嫌猥亵儿童罪,但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涉案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未使用强制手段,其主观恶性与行为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其次,孙XX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家属已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实质性修复;最后,孙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及在读学生,若予以羁押将直接中断其高中学业,不利于其升学及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如何准确评估其社会危险性,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成为本案审查逮捕的关键。
【裁判结果】
辩护人林晓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孙XX,全面核实案件事实与归案经过。在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林晓律师围绕逮捕社会危险性要件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律师重点论证了孙XX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家庭具备监护管教条件,不存在潜逃、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孙XX无逮捕必要,最终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孙XX得以顺利回归家庭与校园,有效避免了羁押对其学业和身心成长造成的不可逆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