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X与某公司签订《售房协议》购买某小区商铺,建筑面积九十余平方米,累计支付购房款58万元。某公司在收取购房款并交付商铺后,擅自将案涉商铺设定最高额抵押,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弥补损失,双方先后签订两份补充协议,某公司因持续逾期办证违约,自愿给予杨XX共计12万元价款优惠作为补偿。此后,双方签订退房返款协议,确认某公司返还杨XX总计70万元。因某公司逾期未履行,杨XX诉至法院,请求返还70万元及利息。某公司则反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商铺、车辆,并支付抵顶过户费的房屋价款28万余元及商铺使用费1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杨XX本诉请求,驳回某公司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某公司应否向杨XX返还购房结算款7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某公司主张杨XX支付抵顶过户费的某小区房屋价款28万余元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某公司主张杨XX支付案涉商铺使用费19万余元及返还车辆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70万元系双方基于原售房价款、优惠调整、迟延履行补偿等综合考量形成的债务确认,某公司主张仅退还实际付款58万元不能成立。抵顶过户费的房屋并非真实买卖关系,且履行基础已丧失,杨XX无需支付该房屋价款。关于商铺使用费及车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XX长期出租获利,车辆过户系原权利人张X甲自愿配合,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