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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飞律师代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功免除当事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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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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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跳出ICP备案公示信息的表象,精准把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责任认定规则。通过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调取第三方平台原始后台记录,完整还原域名流转、解析、服务器使用全流程事实,厘清域名备案主体与实际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边界。有力抗辩原告基于备案信息推定侵权责任的主张,帮助委托人成功免除近76万元侵权赔偿责任,有效规避企业因域名流转遗留备案带来的网络著作权法律风险。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

原告持有7部境外电影在中国XX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现CK电影网可以在线播放该七部影片,遂起诉网站备案主体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同时追加域名流转过程中的三名个人作为第三人,要求被告及三名第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XX万元。

原告的核心逻辑:案涉侵权网站域名备案登记在该网络科技公司名下,网站存在侵权播放行为,备案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方代理被告(域名备案登记的网络科技公司),抗辩要点:虽然域名最初由我方当事人注册、完成备案,但当事人早已失去域名实际控制权,没有实际运营、解析该域名,并未搭建、经营涉案侵权电影网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阿XX、云服务器服务商多份回函,查清域名多次过户流转事实:域名从被告公司流转至第一位个人,再流转第二位个人,最终流转至第三人梁X;是梁X完成域名解析、控制对应服务器IP,实际运营涉案侵权网站。取证发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梁X实际控制域名期间。

二、案件结果

1. 法院认定:虽然涉案侵权网站域名备案主体为我方代理的被告公司,但该公司并非网站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由实际控制、运营网站的第三人梁X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XX万元。

3. 原告主张的XX万元高额赔偿诉求,大部分未得到法院支持;案件受理费按各方过错重新分配,我方代理的被告不承担案件赔偿相关诉讼费。

三、律师价值

案情详细内容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域名ICP备案信息是对外公示证据,原告直接依据备案信息推定备案主体就是网站经营者,主张高额赔偿。备案主体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责任方。

接受委托后,江飞律师没有局限于备案登记的表面证据,围绕“备案不等于实际经营”展开抗辩:

1. 梳理域名注册、续费、转让流转完整时间线,向法院申请追加域名后续受让的三名个人作为案件第三人,把域名后续实际控制人全部拉入诉讼,便于法庭查清真实侵权主体;

2. 指导当事人整理阿XX账号原始资料,向法院申请向阿XX、服务器服务商调取域名过户记录、域名解析操作日志、服务器IP使用人等第三方客观书证;

3. 区分“域名备案主体”与“域名实际持有人、解析操作人、服务器使用人”法律概念,向法庭说明:我方当事人早已不再持有域名,没有做过域名解析,没有控制服务器,从未运营涉案电影网站,没有实施上传、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

4. 结合取证时间,证明原告公证取证侵权行为发生时,域名、解析、服务器均由第三人梁X掌控,侵权行为与我方当事人无关。

法院采纳全部关键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我方被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免于承担76万元的巨额赔偿风险。

江飞律师在本案中,跳出ICP备案公示信息的表象,精准把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责任认定规则。通过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调取第三方平台原始后台记录,完整还原域名流转、解析、服务器使用全流程事实,厘清域名备案主体与实际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边界。有力抗辩原告基于备案信息推定侵权责任的主张,帮助委托人成功免除近XX万元侵权赔偿责任,有效规避企业因域名流转遗留备案带来的网络著作权法律风险。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企业名下域名已经转让、转出,但ICP备案没有及时注销,被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 仅为域名备案主体,并非网站实际运营、控制人,被原告依据备案信息起诉承担侵权赔偿;

3. 域名发生多次过户流转,实际侵权人是第三方,企业被牵连卷入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

4. 涉及视频网站、影视盗版播放,被主张高额索赔的网络侵权案件。

服务指引

1. 如遇到因域名备案被起诉网络著作权侵权,第一时间保存域名账号、转让记录、续费记录、服务商后台日志,不要直接自认是网站经营者;

2. 区分「ICP备案主体」和「网站实际经营者」,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域名过户、解析、服务器使用等第三方客观证据;

3. 域名转让、处置后,务必及时办理ICP备案注销或者变更,避免后续被牵连诉讼;

4. 遭遇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高额索赔,建议尽快委托专业知产律师介入,梳理事实证据,厘清责任边界,争取免责或降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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