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案件辩护成功:检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章辉亮律师团队成功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本案未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侦查机关为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审查逮捕机关为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经过
方X系宁波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联系境外客户及协调货物进出口报关事务。方X所在公司为规避外汇管制,通过境外某某公司以“对敲”方式完成部分贸易货款结算,即由境内公司以人民币支付至境外合作方在境内的关联账户,境外合作方则在境外以美元支付至公司指定的境外账户。方X作为业务员,在其中负责传递结算指令和沟通协调。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在侦办一起地下钱庄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事实,遂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方X立案侦查,并对方X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于某看守所。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向家属讲解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重点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以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
二、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方X作为普通业务员,仅负责传递结算指令和沟通协调,其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实行行为;第二,方X对“对敲”结算方式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第三,涉案“对敲”结算行为系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X应否作为个人犯罪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方X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是否边缘、作用是否较小,是否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三、律师辩护工作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方X,核实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薪酬结构及对“对敲”结算方式的认知程度。经深入调查,团队发现方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极为边缘:
第一,方X仅为普通业务员,非公司决策层,对公司采取“对敲”结算方式的决定没有参与权,系受公司领导安排从事事务性工作;第二,方X未从“对敲”结算行为中获取任何额外报酬,仅领取固定工资,不具备牟利目的;第三,方X入职时间较短,不具备识别复杂外汇结算行为违法性的专业背景;第四,涉案“对敲”结算行为系单位行为,以公司名义实施、由公司意志决策、由公司获利,方X不应作为个人犯罪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查逮捕阶段,章辉亮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方X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为方X办理取保候审。后续,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认定方X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够刑事处罚,依法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方X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通过章辉亮律师团队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及时、有效辩护,实现了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并最终由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良好辩护效果,充分体现了准确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责任、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的辩护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