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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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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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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诉求,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两大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切入,制定严密的抗辩策略。庭审中,王律师通过质证有效切断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直接的管理与薪酬支付联系,成功论证原告实际受雇于第三人张某。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清晰的证据组织,促使法院准确分配举证责任,最终帮助客户赢得胜诉判决,有效避免了企业承担不当的用工责任与赔偿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冯X诉称,其于2023年9月4日经第三人张X招聘,至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化工公司二号棚内栈桥工程项目从事预制和安装工作,约定日工资四百余元。2023年11月12日,冯X在工地不慎跌落摔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冯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某劳人仲不字(202X)XXX号裁决驳回其请求。冯X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自2023年9月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对冯X进行招用和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张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某化工公司工程后分包给张X。冯X由张X招聘并管理。被告曾向冯X某银行尾号为XXXX的账号转账1.1万余元,备注“支付某工地人工费”;案外人李X向冯X转账1.3万余元,并通过微信转账四千余元,留言“11月份工资以清”。冯X受伤后由张X送医并支付医疗和伙食费。诉讼中,被告不认可李X系其员工。冯X提供的通话录音中,被告财务负责人黄X确认了冯X受伤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冯X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成立标准,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双方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本案中,冯X虽从事被告业务范围工作,但其自认由张X招用、安排和管理,受伤后亦由张X送医并支付费用。冯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冯X虽提供李X转账截图,但未能证明李X系被告工作人员,被告亦不予认可。据此,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冯X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冯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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