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郑X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过渡期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过渡期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郑X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经结算,郑X拖欠租金25万元,并产生相应违约金。此外,某公司还代其垫付了2025年1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的水费五千余元、电费5.5万余元,以及水电管理费1.7万余元。因多次催讨无果,某公司委托贺昌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X支付上述欠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郑X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贺昌律师继续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准备二审答辩,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认定。郑X上诉主张涉案合同的实际承租人与履行主体均为某娱乐公司,其个人并非适格主体。
第二,水电费及管理费的承担问题。郑X对某公司主张的代垫水费五千余元、电费5.5万余元及水电管理费1.7万余元不予认可,拒绝承担该部分费用。
第三,设备残值抵扣租金的主张是否成立。郑X提出双方解除合同后,某公司扣押了其音响器材及家具等物品,主张以设备残值抵扣所欠租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首先,郑X在案涉两份租赁合同尾部“乙方”处签字确认,且其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关于提前退组的申请函》中明确载明其个人拖欠租金60万元的事实,足以认定郑X系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其次,某公司提交了银行业务回单及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代垫水电费及管理费的事实,郑X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最后,郑X主张某公司扣押设备并要求以残值抵扣租金,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设备被扣押的事实及具体价值。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郑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郑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