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29日,原告某银行库伦旗XX与被告青X通过网络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约定借款额度5.8万元,额度有效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28日止,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借款发放日前一日1年期LPR加60bp确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同时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5.8万元。然而借款期满后,青X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截至2025年5月14日,青X仅偿付利息4700余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2000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8万元及截至2025年5月14日的利息3000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以及律师费2000元和诉讼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被告青X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还款及违约责任;其二,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案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浮动利率在逾期后的具体执行标准;其三,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实际支出的2000元律师代理费,是否有合同依据并应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青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利息计算标准,法院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结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法将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年利率4.05%,并据此确定罚息及复利按年利率6.075%计算。对于律师费,因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青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万元及截至2025年5月14日的利息3000余元;支付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均以未还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075%计算);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余元及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